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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民事證人制度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從我國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現狀看,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讓證人出庭,并且客觀的、實事求是的作證,從而保障在證人證言環(huán)節(jié)上的公正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畢業(yè)論文范文,歡迎參考~
論文摘要 在民事訴訟中,我們經常聽到這樣一句話“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見,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任何案件的審判都必須以證據審查為基礎。作為證據制度的主要內容之一,民事證人制度對于查明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做出公正判決同樣是必不可少的。近年來,隨著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證人制度在民事訴訟中顯得越來越重要。但由于長期以來,我國民事立法和司法對民事證人制度不夠重視,致使民事案件審理實踐中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作偽證以及證言前后不一致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嚴重影響到證言在實踐中的應用,也妨害到司法公正與效率,并損害了司法權威。因此,準確評判當前我國民事證人制度的現狀與缺陷,構建完善的符合中國國情的民事證人制度體系很有必要,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一環(huán)。
論文關鍵詞 民事證人制度 民事訴訟 證據
一、我國現行民事證人制度的現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并應當事人的要求或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實向法庭所做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普遍使用的一種證據,具有描述性和確定性的特征。它與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相互印證,共同形成證據鏈條,證明案件事實。證言的重要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證言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部分或全部;二是證人證言為正確審查判斷其他證據提供有力手段。古往今來世界各國的立法都普遍重視證人證言的地位和作用。
我國在立法上,對證據問題重視不夠,到目前為止尚無證據法典。近年來的民事審判方式出現了弱化職權主義、強化當事人主義的明顯趨勢,在訴訟中弱化了法官主動收集證據的權力,而改為主要由訴訟當事人雙方舉證。這樣,中國證據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便暴露無遺。而在證人制度方面,暴露的問題更為突出。關于證人制度,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這一規(guī)定過于原則,程序規(guī)范疏漏、法律約束不力、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形成一個較完整的證人制度體系。在學術界和司法界的強烈呼吁和共同努力下,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兑(guī)定》是我國第一次比較系統(tǒng)地規(guī)定證人制度的司法解釋,它的實施,對證人的資格、證人作證的程序、證人作證應以出庭作證為原則、證人證言的形式要求、對證人的詢問規(guī)則等作了相應規(guī)定,初步形成了我國民事訴訟證人制度,基本符合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但從實踐中看,《規(guī)定》對證人作證的具體方式、程序、證言生效規(guī)則及違反出庭作證義務的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guī)定仍存在缺陷,尤其是強制證人出庭作證、證人權益保障等方面幾乎沒有可操作性的內容。
雖然《民事訴訟法》明文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再次重申:“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但實際情況卻與法律規(guī)定相差甚遠?傮w來看,我國民事證人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現象:
第一,證人出庭率低,普遍適用書面證言。在各地開庭審理的各類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率普遍很低。有學者于2004年分別在北京、內蒙、河北隨機選擇了五個基層法院作為調查對象,對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情況進行了調查。在這五個法院中,得到判決結案的樣本共計為1780個,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案件為169個。在上述調查的基礎上,又分別對其中四個法院2001年和2003年證人出庭作證的比率進行了統(tǒng)計,2001年四個法院證人出庭作證的比率分別為:7.9%、7.6%、5.2%、4.9%;2003年證人出庭作證的比率分別為:11.6%、13.1%、14.6%、9.8%。雖然2003年證人出庭作證比率與2001年相比有所提升,但從總體來看,證人出庭作證的比率仍然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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