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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公布107名終生禁駕人員名單
為了教育駕駛人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堅決抵制酒駕交通違法行為,嚴厲打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省公安廳決定對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間,因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等構成犯罪被依法終生禁駕的107名駕駛人予以曝光。
在被依法終生禁駕的107名駕駛人中,其中23名為無照肇事而被終身禁駕。其中駕齡最長的為26年,該駕駛人醉酒后駕駛甘N52023號小型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臨夏市慶勝東路(美格美居賓館門前)處時,將由南向北橫穿馬路的1名行人碰撞致死并駕車逃逸。
記者了解到,向社會公開曝光“終生禁駕”名單的目的是警示教育駕駛人,使其清醒認識酒后駕駛和交通肇事逃逸的嚴重后果。希望廣大機動車駕駛人引以為戒,文明駕駛,安全出行,共創(chuàng)安全、暢通、文明、和諧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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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車類危險駕駛案件社會危害性大、公眾關注度高,是司法機關的打擊重點之一。1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2011年5月1日以來審理的39件該類案件進行了調研分析,并就有關醉酒駕車類危險駕駛的幾大常見認識誤區(qū)進行了重點提示。
誤區(qū)一:酒量大的人只要不醉就沒事
吳某原系某國企高管,平時應酬較多,自詡酒量很大。2011年5月11日1時許,吳某飲用半斤白酒后覺得繼續(xù)開車絲毫沒有影響,遂駕車上路行駛,路上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其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44.6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后吳某被認定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官說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為飲酒后駕車;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為醉酒后駕車。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核定標準,就構成“酒駕”或“醉駕”。人的酒量大小取決于人體內乙醇脫氫酶和乙醛脫氫酶的多少,而非酒量大的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會比酒量小的人少。大量飲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會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覺不到醉,也可能在測試后被認定為酒駕或醉駕。
誤區(qū)二:保健品等引起的體內酒精超標不算危險駕駛
陳某于2011年11月26日中午飲用了含有酒精成分為40%的舒筋活絡液200毫升。當日23時許,陳某駕車行駛至海淀區(qū)建材城西路金燕龍辦公樓前時撞上護欄,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趕到現(xiàn)場后,認定陳某負全部責任。經(jīng)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3.2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后陳某被認定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六天,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官說法:有人認為,危險駕駛犯罪的設立是為了打擊醉酒后駕車,除喝酒之外的服用補品、藥品、保健液等引起的體內酒精超標不構成危險駕駛犯罪。實際上,危險駕駛入刑是為了保障駕駛員與路人的安全,不論人體是否以飲酒形式攝入酒精,終歸會影響駕駛安全,產(chǎn)生危險駕駛犯罪的法益侵害。
誤區(qū)三:酒后移車即停不構成犯罪
2014年5月13日21時許,蔣某飲酒后在海淀區(qū)西直門北大街爆米花停車場因代駕費問題與代駕公司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后其駕駛一輛小型汽車離開,汽車剛移動即停下。群眾報警后,蔣某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當日23時44分,醫(yī)務人員抽取蔣某體內靜脈血并留存,經(jīng)鑒定,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0.9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后蔣某被認定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說法:一般人可能會認為,司機既然在車啟動的瞬間有所醒悟,并采取措施立即停車避免危害駕駛安全,屬于典型的犯罪中止,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只要飲酒后駕車,不論車輛行駛距離長短,都已構成犯罪既遂。
誤區(qū)四:未在公路上行駛則萬事大吉
廖某于2011年6月11日18時許下班后將車開回其居住的小區(qū)內停放,后外出吃飯并飲酒。當日21時許,廖某發(fā)現(xiàn)其停放的汽車距離其單元樓較遠,故將車開到其單元樓附近。廖某駕車行駛50米后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測試,廖某血液內酒精含量超過300mg/100ml。法院認為,該小區(qū)屬于開放式管理,廖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后廖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說法:區(qū)分本案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在于判斷單位、小區(qū)內部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犯罪中的“道路”。如果單位、小區(qū)屬于非封閉式管理,可以對非小區(qū)住戶的車輛開放,則具有公共道路屬性,仍然構成犯罪。
誤區(qū)五:酒后駕駛電動車交警管不著
林某醉酒駕駛電動車行至某村路口時被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林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79.04mg/100ml;林某駕駛的電動車也超出法律所規(guī)定的電動車標準。后林某被認定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說法: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guī)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電力驅動也屬動力驅動的一種,根據(jù)《電動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主要技術性能要符合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整車質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現(xiàn)在市面上很多電動車都超過該法定標準,外觀與摩托車并無二致,速度更是遠遠超過20km/h。所以酒后駕駛“超標”電動車,仍會被視為酒駕,一樣會受到法律處罰。
誤區(qū)六:醉酒駕車無非是被關幾天而已
張某是北京市門頭溝區(qū)某機關干部。2011年7月29日16時許,張某飲酒后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自門頭溝區(qū)西峰山莊行駛至海淀區(qū)阜石路定慧橋西主路時,與他人駕駛的一輛小型轎車相撞。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認定張某負全部責任。醫(yī)務人員抽取張某體內靜脈血并留存,后經(jīng)鑒定,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26.3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后張某被認定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元。張某因此而被開除公職。
法官說法:危險駕駛罪雖然刑罰較輕,但畢竟屬于犯罪。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被認定為犯罪,會對本人生活等多方面造成影響,有工作的被告人還會被辭退、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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