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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法》預習知識點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司法考試《民法》預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請求權
A.請求權,是發(fā)生在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一種一方要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權利。
B.請求權具有以下特征:
a、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特定。
請求權具有相對性,請求權與支配權不同,請求權人不能對權利標的為直接支配,只能請求義務人作出特定行為。
b、請求權不具有排他性。
同一客體上可以存在兩個以上相互沖突的債權,如一物數賣時數個債權可以并存,但最終只有一人能夠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因為支配權具有排他性)
c、請求權具有非公示性。
請求權不具有排他性,一般不會妨礙交易安全,因而請求權的變動不以公示為生效要件。
d、請求權即可以作為獨立的權利,也可以作為實體權利的內容(權能)
請求權大多表現(xiàn)為實體權利,例如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等。但請求權也可以只是某項權利的內容,比如,請求權只是債權的內容之一,債權除具有請求權的內容以外,還具有給付受領權、解除權、撤銷權、終止權等內容。
C.在民法上,根據請求權產生的基礎關系,請求權可以分為如下幾類:債權的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人格權和身份法上的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
支配權
A.支配權,指權利主體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物、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yè)標記等),享受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物權是典型的支配權,知識產權、人格權、身份權在性質上也可以稱為支配權。不過,身份權只是對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對他人人身的直接支配。
B.支配權具有以下特征:
a、客體特定。
支配權的客體必須是特定化的財產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財產利益而言,支配權的客體必須特定化。這一點,連頗具特殊性的動產浮動抵押也不例外,動產浮動抵押權的客體雖在抵押權設立時是不特定的,但在抵押權行使是特定的。
b、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
支配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主體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義務人負有不侵害權利主體權利的“不作為”義務。
c、支配權的行使和實現(xiàn)具有直接性,可以通過權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實現(xiàn),不需要外力介入。
d、支配權原則上均具有排他性。
訴訟時效中斷
(1)概念。
A.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
B.民法通則第140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以權利人消極不行使權利為前提條件,若此狀態(tài)不存在,訴訟時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應歸無效。
(2)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A.權利人之請求,指的是權利人于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tài)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關于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應認為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fā)生請求的效果。
B.義務人的同意,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fā)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于授權范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fā)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C.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xié)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程序的,亦發(fā)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于起訴后又撤訴的,其起訴是否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通說認為,起訴已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其內含請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訴而撤銷,故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fā)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fā)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xù)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A.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后,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B.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程序的,應以執(zhí)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C.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4)訴訟時效中斷適用的時效期間類型。訴訟時效中斷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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