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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09年12月14日到公司上班的,試用期為2個月(即2009年12月-2010年2月),月薪為4000元,在2010年2月該公司提出延長1個月試用期,本人簽了書面同意,到了2010年3月該公司提出本人不能勝任該工作為由被開除了。像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解決?我的保障是什么?應該怎么解決?
[未簽訂勞動合同,延長一個月試用期,被公司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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