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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證明
進口貨物證明一、業(yè)務概述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是由受托進口企業(y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開具,并交由委托企業(yè)據(jù)此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書面依據(jù)。
二、法律依據(j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進料加工雙代理業(yè)務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1030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shù)
《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復印件)
2.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3.委托進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 載有《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信息的電子數(shù)據(jù)
五、納稅人辦理業(yè)務的時限要求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xù)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查出口企業(yè)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yè)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復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出口企業(yè)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核《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yè)補正或重新填報。
(5)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tǒng)審核。
2.核準
審核通過的,打傭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后,加蓋公章(或業(yè)務專用章),退1份給申請人。
3.資料歸檔
2.
對進口汽車,摩托車等,報關員應當向海關申請簽發(fā)“進出口貨物證明書”,進口貨物收貨人憑以向國家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汽車、摩托車的牌照申領手續(xù)。
海關放行汽車、摩托車后,向報關員簽發(fā)“進出口貨物證明書”。同時將“進出口貨物證明書”上的內容通過計算機發(fā)送給海關總署,再傳輸給國家交通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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