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舉制度常識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科舉制度吧,那么你有了解過科舉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古代科舉制度常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古代科舉制度常識 :
【察舉】漢代選拔官吏制度的一種形式。察舉有考察、推舉的意思,又叫薦舉。由侯國、州郡的地方長官在轄區(qū)內(nèi)隨時考察、選取人才,推薦給上級或中央,經(jīng)過試用考核,再任命官職。察舉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賢良文學、茂才等!稄埡鈧鳌罚骸坝涝,舉孝廉不行!薄蛾惽楸怼罚骸扒疤爻煎樱斐夹⒘;后刺史臣榮,舉臣秀才!(漢代避劉秀諱,稱秀才為茂才)
【征辟】也是漢代選拔官吏制度的一種形式。征,是皇帝征聘社會知名人士到朝廷充任要職。辟,是中央官署的高級官僚或地方政府的官吏任用屬吏,再向朝廷推薦!稄埡鈧鳌罚骸斑B辟公府,不就!薄鞍驳垩怕労馍菩g學,公車特征拜郎中!
【孝廉】漢代察舉制的科目之一。孝廉是孝順父母、辦事廉正的意思。實際上察舉多為世族大家壟斷,互相吹捧,弄虛作假,當時有童謠諷刺:“舉秀才,不知書;舉孝廉,父別居!
【科舉】指歷代封建王朝通過考試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辦法,所以叫科舉。從隋代至明清,科舉制實行了‘干三百多年!对娫挾⻊t·推敲》“島(指賈島)初赴舉京師”,意思是說賈島當初前去長安參加科舉考試。到明朝,科舉考試形成了完備的制度,共分四級:院試(即童生試)、鄉(xiāng)試、會試和殿試,考試內(nèi)容基本是儒家經(jīng)義,以“四書”文句為題,規(guī)定文章格式為八股文,解釋必須以朱熹《四書集注》為準。
【童生試】也叫“童試”;明代由提學官主持、清代由各省學政主持的地方科舉考試,包括縣試、府試和院試三個階段,院試合格后取得生員(秀才)資格,方能進入府、州、縣學學習,所以又叫入學考試。應試者不分年齡大小都稱童生。《左忠毅公逸事》“及試,吏呼名至史公”,這里就是指童生試,在這次考試中左光斗錄取史可法為生員(秀才),當時史可法二十歲!洞倏棥贰耙赜谐擅撸偻訕I(yè)”,“操童子業(yè)”是說正在準備參加童生試。
【鄉(xiāng)試】明清兩代每三年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舉行的一次考試,因在秋八月舉行,故又稱秋闈(闈,考場)。主考官由皇帝委派?己蟀l(fā)布正、副榜,正榜所取的叫舉人,第一名叫解(jie)元。
【會試】明清兩代每三年在京城舉行的一次考試,因在春季舉行,故又稱春闈?荚囉啥Y部主持,皇帝任命正、副總裁,各省的舉人及國子監(jiān)監(jiān)生皆可應考,錄取三百名為貢士,第一名叫會元。
【殿試】是科舉制最高級別的考試,皇帝在殿廷上,對會試錄取的貢士親自策問,以定甲第。實際上皇帝有時委派大臣主管殿試,并不親自策問。錄取分為三甲:一甲三名,賜“進士及第”的稱號,第一名稱狀元(鼎元),第二名稱榜眼,第三名稱探花;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的稱號;三甲若干名,賜“同進士出身”的稱號。二、三甲第一名皆稱傳臚,一、二、三甲統(tǒng)稱進士。
【及第】指科舉考試應試中選,應試未中的叫落第、下第!都烂梦摹罚骸坝馊辏枧麑m錦還家!惫艜r考中進士要披宮袍,這里“披宮錦”即指中進士。《祭妹文》:“大概說長安登科,函使報信遲早云爾。”“登科”是及第的別稱,也就是考中進士。
【進士】參見“殿試”條。是科舉考試的最高功名。《儒林外史》第十七回:“讀書畢竟中進士是個了局!必暿繀⒓拥钤囦洖槿锥冀羞M士。據(jù)統(tǒng)計,在我國一千三百多年的科舉制度史上,考中進士的總數(shù)至少是98749人。古代許多著名作家都是進士出身,如唐代的賀知章、王勃、宋之問、王昌齡、王維、岑參、韓愈、劉禹錫、白居易、柳宗元、杜牧等,宋代的范仲淹、歐陽修、司馬光、王安石、蘇軾等?贾羞M士,一甲即授官職,其余二甲參加翰林院考試,學習三年再授官職。
【狀元】參見“殿試”條?婆e制度殿試第一名,又稱殿元、鼎元,為科名中最高榮譽。歷史上獲狀元稱號的有一千多人,但真正參加殿試被錄取的大約七百五十名左右。唐代著名詩人賀知章、王維,宋代文天祥都是經(jīng)殿試而被賜狀元稱號的。
【會元】參見“會試”條。舉人參加會試,第一名稱會元,其余考中的稱貢士。
【解元】參見“鄉(xiāng)試”條。生員(秀才)參加鄉(xiāng)試,第一名稱解元,其余考中的稱舉人。
【連中三元】科舉考試以名列第一者為元,凡在鄉(xiāng)、會、殿三試中連續(xù)獲得第一名,被稱為“連中三元”。據(jù)統(tǒng)計,歷史上連中三元的至少有十六人。歐陽修《賣油翁》中提到的“陳康肅公堯咨”,陳堯咨與其兄陳堯叟都曾考中狀元,而陳堯叟則是連中三元。
【鼎甲】指殿試一甲三名:狀元、榜眼、探花,如一鼎之三足,故稱鼎甲。狀元居鼎甲之首,因而別稱鼎元。
【貢士】參見“會試”條。參加會試而被錄取的稱貢士。
【舉人】參見“鄉(xiāng)試”條。參加鄉(xiāng)試而被錄取的稱舉人。舉人可授知縣官職!度辶滞馐贰返谌貙懛哆M中舉后,張鄉(xiāng)紳立即送賀儀銀和房屋,范的丈人胡屠戶也立時變了嘴臉吹捧女婿“是天上的星宿”,而范得了消息,高興得發(fā)了瘋。說明古代中舉后便可升官發(fā)財。
【生員】即秀才,參見“童生試”條。通過院試(童試)的可稱為生員或秀才。如王安石《傷仲永》“傳一鄉(xiāng)秀才觀之”。東漢時避光武帝劉秀諱,而稱秀才為茂才,《阿Q正傳》中稱趙少爺“茂才公”,表示諷刺。
【八股文】明清科舉考試制度所規(guī)定的一種文體,也叫時文、制義、制藝、時藝、四書文、八比文。這種文體有一套固定的格式,規(guī)定由破題、承題、起講、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個部分組成,每一部分的句數(shù)、句型也都有嚴格的限定!捌祁}”規(guī)定兩句,說破題目意義;“承題”三句或四句,承接“破題”加以說明;“起講”概括全文,是議論的開始;“入手”引入文章主體;從“起股”到“束股”是八股文的主要部分,尤以“中股”為重心。在正式議論的這四個段落中,每段都有兩股相互排比對偶的文字,共為八股,八股文由此得名。八股文的題目,出自《四書》、《五經(jīng)》,八股文的內(nèi)容,不許超出《四書》、《五經(jīng)》范圍,要模擬圣賢的口氣,傳達圣賢的思想,考生不得自由發(fā)揮。無論是內(nèi)容還是形式,八股文起到了束縛思想、摧殘人才的作用。
【金榜】古代科舉制度殿試后錄取進士,揭曉名次的布告,因用黃紙書寫,故而稱黃甲、金榜。多由皇帝點定,俗稱皇榜?贾羞M士就稱金榜題名。
【同年】科舉時代同榜錄取的人互稱同年!队杻示康》:“同年曰:‘君賜不可違也!
【!肯拇鷮W校的名稱,舉行祭祀禮儀和教習射御、傳授書數(shù)的場所。
【庠xiang】殷商時代學校的名稱!睹献印R桓晉文之事》:“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
【序】周代學校的名稱。《孟子·滕文公》:“設為庠序?qū)W校以教之。”古人常以庠序稱地方學校,或泛指學;蚪逃聵I(yè)。
【國學】先秦學校分為兩大類:國學和鄉(xiāng)學。國學為天子或諸侯所設,包括太學和小學兩種。太學、小學教學內(nèi)容都是“六藝”(禮、樂、射、御、書、數(shù))為主,小學尤以書、數(shù)為主。
【鄉(xiāng)學】與國學相對而言,泛指地方所設的學校。
【稷下學宮】戰(zhàn)國時期齊國的高等學府,因設于都城臨淄稷下而得名。當時的儒、法、墨、道、陰陽等各學派都匯集于此,他們興學論戰(zhàn)、評論時政和傳授生徒,孟子和荀子等大師都曾來此講學,是戰(zhàn)國時期“百家爭鳴”的重要園地。
【太學】中國封建時代的教育行政機構(gòu)和最高學府。魏晉至明清或設太學,或設國子學(監(jiān)),或兩者同時設立,名稱不一,制度也有變化,但都是教授王公貴族子弟的最高學府,就學的生員皆稱太學生、國子生。《張衡傳》:“因入京師,觀太學!薄端蜄|陽馬生序》:“東陽馬生君則在太學已二年!
【國子監(jiān)jian】參見“太學”條。漢魏設太學,西晉改稱國子學,隋又稱國子監(jiān),從此國子監(jiān)與太學互稱,都是最高學府兼有教育行政機構(gòu)的職能。如明代設“國子監(jiān)”,而《送東陽馬生序》中則稱之為“太學”。
【書院】唐宋至明清出現(xiàn)的一種獨立的教育機構(gòu),是私人或官府所設的聚徒講授、研究學問的場所,宋代著名的四大書院是:江西廬山的白鹿洞書院、湖南善化的岳麓書院、湖南衡陽的石鼓書院和河南商丘的應天府書院。明代無錫有“東林書院”,曾培養(yǎng)了楊漣、左光斗這樣一批不畏閹黨權(quán)勢、正直剛硬廉潔的進步人士,他們被稱為“東林黨”。
【學官】古代主管學務的官員和官學教師的統(tǒng)稱。如祭酒、博士、助教、提學、學政、教授和教習、教諭等。
【祭酒】古代主管國子監(jiān)或太學的教育行政長官。戰(zhàn)國時荀子曾三任稷下學宮的祭酒,相當于現(xiàn)在的大學校長。唐代的韓愈、明代的崔銑(《記王忠肅公翱事》的作者)都曾任過國子監(jiān)祭酒。
【博士】古為官名,現(xiàn)為學位名稱。秦漢時是掌管書籍文典、通曉史事的官職,后成為學術上專通一經(jīng)或精通一藝、從事教授生徒的官職。《三國志·呂蒙傳》:“孤豈欲卿治經(jīng)為博士邪!”《送東陽馬生序》:“有司業(yè)、博士為之師!
【司業(yè)】學官名。為國子監(jiān)或太學副長官,相當于現(xiàn)在的副校長,協(xié)助祭酒主管教務訓導之職。
【學政】學官名!疤岫綄W政”的簡稱,是由朝廷委派到各省主持院試,并督察各地學官的官員。學政一般由翰林院或進士出身的京官擔任!洞倏棥罚骸坝謬趯W使俾入邑庠!睂W使即學政的別稱!蹲笾乙愎菔隆罚骸班l(xiāng)先輩左忠毅公視學京畿。<
二、古代科舉制度的演變發(fā)展:
高宗建炎初,駐蹕揚州,時方用武,念士人不能至行在,下詔:“諸道提刑司選官即轉(zhuǎn)運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東路附京西轉(zhuǎn)運司。國子監(jiān)、開封府人就試于留守司,命御史一人董之。國子監(jiān)人愿就本路試者聽。”二年,定詩賦、經(jīng)義取士,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習經(jīng)義者本經(jīng)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并論一道;第三場并策三道。殿試策如之。自紹圣后,舉人不習詩賦,至是始復,遂除《政和令》命官私相傳習詩賦之禁。又詔:“下第進士,年四十以上六舉經(jīng)御試、八舉經(jīng)省試,五十以上四舉經(jīng)御試、五舉經(jīng)省試者,河北、河東、陜西特各減一舉;元符以前到省,兩舉者不限年,一舉年五十五已上者;諸道轉(zhuǎn)運司、開封府悉以名聞,許直赴廷試!
是秋,四方士集行在,帝親策于集英殿,第為五等,賜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五十一人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學究出身、同出身。第一人為左宣教郎,第二、第三人左宣義郎,第四、第五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名以下并左文林郎,第二甲并左從事郎,第三甲以下并左迪功郎。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賜進士及第,第二、第三人賜同進士出身,余賜同學究出身。登仕郎、京府助教、上下州文學、諸州助教入五等者,亦與調(diào)官。川、陜、河北、京東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以龍飛特恩,即家賜第。故事,廷試上十名,內(nèi)侍先以卷奏定高下。帝曰:“取士當務至公,豈容以己意升降,自今勿先進卷。”
三年,詔:“過省進士赴御試不及者,令漕臣據(jù)元舉送狀申省,給敕賜同進士出身。其計舉者,賜下州文學,并釋褐焉!弊笏局G唐煇言:“舊制,省試用六曹尚書、翰林學士知貢舉,侍郎、給事中同知貢舉,卿監(jiān)、郎官參詳,館職、學官點檢,御史監(jiān)視,故能至公厭人心。今諸道類試,專委憲臣,奸弊滋生,才否貿(mào)亂,士論囂然,甚不稱更制設科之意,請并還禮部。”遂罷諸道類試。四年,復川、陜試如故。
紹興元年,當祀明堂,復詔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文學之人總其事,使精選考官。于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陜舉人,即置司州試之。會侯延慶言:“兵興,太學既罷,諸生解散,行在職事及厘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客,往往鄉(xiāng)貢隔絕,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jiān)進士為名!绷钷D(zhuǎn)運司附試。又詔:“京畿、京東西、河北、陜西、淮南士人轉(zhuǎn)徙東南者,令于寓戶州軍附試,別號取放!
時諸道貢籍多毀于兵,乃詔轉(zhuǎn)運司令舉人具元符以后得解、升貢、戶貫、三代、治經(jīng),置籍于禮部,以稽考焉。應該恩免解舉人,值兵毀失公據(jù)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州軍給據(jù),仍申部注籍。侍御史曾統(tǒng)請取士止用詞賦,未須兼經(jīng),高宗亦以古今治亂多載于史,經(jīng)義登科者類不通史,將從其議。左仆射呂頤浩曰:“經(jīng)義、詞賦均以言取人,宜如舊。”遂止。
二年,廷試,手詔諭考官,當崇直言,抑諛佞。得張九成以下二百五十九人,凌景夏第二。呂頤浩言景夏詞勝九成,請更寘第一。帝曰:“士人初進,便須別其忠佞,九成所對,無所畏避,宜擢首選。”九成以類試、廷策俱第一,命特進一官。時進士卷有犯御名者,帝曰:“豈以朕名妨人進取邪?”令寘本等。又命應及第人各進一秩。舊制,潛藩州郡舉人,必曾請舉兩到省已上乃得試。帝嘗封蜀國公,是年,蜀州舉人以帝登極恩,徑赴類省試,自是為例。
五年,初試進士于南省,戒飭有司:“商搉去取,毋以絺繪章句為工,當以淵源學問為尚。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毋以切直為嫌。言無根柢、肆為蔓衍者,不在采錄!薄芭e人程文,許通用古今諸儒之說,及出己意,文理優(yōu)長為合格!比拢囎嗝,汪應辰第一。初,考官以有官人黃中第一,帝訪諸沈應求,應求以沈遘與馮京故事對,乃更擢應辰為魁,遂為定制。
舊制。御試初考既分等第,印封送覆考定之,詳定所或從初,或從覆,不許別自立等。嘉祐中廢。至是,知制誥孫近奏:“若遵舊制,則高下升黜,盡出詳定官,初、覆考為虛設。請自今初、覆考皆未當,始許奏稟別置等第!敝G議大夫趙霈請用《崇寧令》,凡隔二等、累及五人許行奏稟,從之。是年,川、陜進士止試宣撫司,特奏名則置院差官,試時務策一道,禮部具取放分數(shù)、推恩等第頒示之。
舊法,隨侍見任守倅等官,在本貫二千里外,曰滿里子弟。試官內(nèi)外有服親及婚姻家,曰“避親”。館于見任門下,曰“門客”。是三等許牒試,否則不預。間有背本宗而竄他譜,飛賕而移試他道者,議者病之。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本司長官、州守倅、縣令委保,詭冒者連坐。
七年,命行在職事、厘務官并宗子應舉、取應及有官人,并于行在赴國子監(jiān)試,始命各差詞賦、經(jīng)義考官。八年,以平江府四經(jīng)巡幸,其得解舉人援臨安、建康駐蹕例,各免文解一次。時聞徽宗崩,未及大祥,禮部言:故事,因諒闇罷殿試,則省試第一人為榜首,補兩使職官。帝特命為左承事郎,自此率以為常。九年,以陜西舉人久蹈北境,理宜優(yōu)異,非四川比,令禮部別號取放。川、陜分類試額自此始。是歲,以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艱于辦給,又患初仕待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俱為不便,增展一年,則合舊制。十年,遂詔諸州依條發(fā)解,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御試,后皆準此。
十三年,國子司業(yè)高閌言:“取士當先經(jīng)術。請參合三場,以本經(jīng)、《語》、《孟》義各一道為首,詩賦各一首次之,子史論一道、時務策一道又次之,庶幾如古試法。又《春秋》義當于正經(jīng)出題!辈闹3趿⑼酿^試,凡居行在去本貫及千里已上者,許附試于國子監(jiān)。十五年,凡特奏名賜同學究出身者,舊京府助教今改將仕郎。是歲,始定依汴京舊制,正奏及特恩分兩日唱名。十七年,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者。
十八年,以浙漕舉人有勢家行賂、假手濫名者,諭有司立賞格,聽人捕告。十九年,詔:“自今鄉(xiāng)貢,前一歲,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xiāng)飲酒,然后送試院。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自神宗朝程顥、程頤以道學倡于洛,四方師之,中興盛于東南,科舉之文稍用頤說。諫官陳公輔上疏詆頤學,乞加禁絕;秦檜入相,甚至指頤為“專門”,侍御史汪勃請戒飭攸司,凡專門曲說,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請選汰用程說者:并從之。二十一年,御試得正奏名四百人,特奏名五百三十一人。中興以來,得人始盛。
二十二年,以士習《周禮》、《禮記》,較他經(jīng)十無一二,恐其學浸廢,遂命州郡招延明于《二禮》者,俾立講說以表學校,及令考官優(yōu)加誘進。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舉人,有趁數(shù)州取解者。二十四年,始定試期并用中秋日,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初,秦檜專國,其子熺廷試第一,檜陽引降第二名。是歲,檜孫塤舉進士,省試、廷對皆首選,姻黨曹冠等皆居高甲,后降塤第三。二十五年,檜死,帝懲其弊,遂命貢院遵故事,凡合格舉人有有權(quán)要親族,并令覆試。仍奪塤出身,改冠等七人階官并帶“右”字,余悉駁放。程、王之學,數(shù)年以來,宰相執(zhí)論不一,趙鼎主程頤,秦檜主王安石。至是,詔自今毋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道學之禁稍解矣。
自經(jīng)、賦分科,聲律日盛,帝嘗曰:“向為士不讀史,遂用詩賦。今則不讀經(jīng),不出數(shù)年,經(jīng)學廢矣!倍吣,詔復行兼經(jīng),如十三年之制。內(nèi)第一場大小經(jīng)義各減一道,如治《二禮》文義優(yōu)長,許侵用諸經(jīng)分數(shù)。時號為四科。
舊蜀士赴廷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帝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例置下列,至是,遂諭都省寬展試期以待之。及唱名,閻安中第二,梁介第三,皆蜀士也,帝大悅。二十九年,孫道夫在經(jīng)筵,極論四川類試請托之弊,請盡令赴禮部。帝曰:“后舉但當遣御史監(jiān)之!钡婪虺忠鎴,事下國子監(jiān),祭酒楊椿曰:“蜀去行在萬里,可使士子涉三峽、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jiān)試得人足矣!彼煸t監(jiān)司,守亻卒賓客力可行者赴省,余不在遣中。是歲,四川類省試始從朝廷差官。
初,類試第一人恩數(shù)優(yōu)厚,視殿試第三人,賜進士及第;后以何耕對策忤秦檜,乃改禮部類試蜀士第一等人,并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御試者。惟遇不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shù)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焉。是年詔:“四川等處進士,路遠歸鄉(xiāng)試不及者,特就運司附試一次,仍別行考校,取旨立額!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金安節(jié)言:“熙寧、元豐以來,經(jīng)義詩賦,廢興離合,隨時更革,初無定制。近合科以來,通經(jīng)者苦賦體雕刻,習賦者病經(jīng)旨淵微,心有弗精,智難兼濟。又其甚者,論既并場,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士守傳注,史學盡廢,此后進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請復立兩科,永為成憲。”從之。于是士始有定向,而得專所習矣。既而建議者以為兩科既分,解額未定,宜以國學及諸州解額三分為率,二取經(jīng)義,一取詩賦。若省試,則以累舉過省中數(shù)立為定額而分之。詔下其議,然竟不果行。
孝宗初,詔川、廣進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試兩浙轉(zhuǎn)運司。隆興元年,御試第一人承事郎、簽書諸州節(jié)度判官,第二第三人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第五人從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乾道元年,詔四川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賜同學究出身,第二名至本等末補將仕郎,第二等至第四等賜下州文學,第五等諸州助教。二年,御試,始推登極恩,第一名宣義郎,第二名與第一名恩例,第三名承事郎;第一甲賜進士及第并文林郎,第二甲賜進士及第并從事郎,第三、第四甲進士出身,第五甲同進士出身;特奏名第一名賜進士出身,第二、第三名賜同進士出身。
四年,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并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jiān)察御史以上,余并不許牒試。六年,詔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后又令歷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防私弊也。
帝欲令文士能射御,武臣知詩書,命討論殿最之法。淳熙二年御試,唱第后二日,御殿,引按文士詹骙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進士具襕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給箭六,弓不限斗力,射者莫不振厲自獻,多命中焉。天子甚悅。凡三箭中帖為上等,正奏第一人轉(zhuǎn)一官,與通判,余循一資;二箭中為中等,減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黃甲,余升名次而已。特奏名五等人射藝合格與文學,不中者亦賜帛。
四年,罷同文館試。又命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亦依簾內(nèi)官避親法,牒送別院。五年,以階、成、西和、鳳州正奏名比附特奏名五路人例,特升一甲。六年,詔特奏名自今三名取一,寘第四等以前,余并入第五等,其末等納敕者止許一次,潛藩及五路舊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后又許納敕三次,為定制焉。
十一年,進士廷試不許見燭,其納卷最后者降黜之。舊制,廷試至暮許賜燭,然殿深易暗,日昃已燭出矣。凡賜燭,正奏名降一甲,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第五等與攝助教。凡試藝于省闈及國子監(jiān)、兩浙轉(zhuǎn)運司者,皆禁燭,其他郡國,率達旦乃出。十月,太常博士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獨取漢、唐混一之事,三國、六朝、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其進取之得失,守御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qū)處兵民之方,形勢成敗之跡,俾加討究,有補國家。請諭春官: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考核之際,稍以論策為重,毋止以初場定去留!睆闹
十四年,御試正奏名王容第一。時帝策士,不盡由有司,是舉容本第三,親擢為榜首。翰林學士洪邁言:“《貢舉令》:賦限三百六十字,論限五百字。今經(jīng)義、論、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賦一篇幾六百言,寸晷之下,唯務貪多,累牘連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體格,以返渾淳。”
時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jīng)、子、史、時務之年。其《私議》曰:“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為大成。今《樂經(jīng)》亡而《禮經(jīng)》闕,二戴之《禮》已非正經(jīng),而又廢其一。經(jīng)之為教已不能備,而治經(jīng)者類皆舍其所難而就其易,僅窺其一而不及其余。若諸子之學同出于圣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不可闕者。而學者一旦豈能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詩》、《書》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為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之。義各二道,諸經(jīng)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義一道。論則分諸子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諸史則《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為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時務則律歷、地理為一科,以次分年如經(jīng)、子之法,試策各二道。又使治經(jīng)者各守家法,答義者必通貫經(jīng)文,條舉眾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不通之經(jīng)、史,而皆可用于世矣!逼渥h雖未上,而天下誦之。
光宗初,以省試春淺,天尚寒,遂展至二月朔卜曰,殿試于四月上旬。紹熙元年,仍按射,不合格者罷賜帛。舊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同試。三年,始令分場,以革假人試藝者,于是四蜀皆然。
寧宗慶元二年,韓侂胄襲秦檜余論,指道學為偽學,臺臣附和之,上章論列。劉德秀在省闈,奏請毀除語錄。既而知貢舉吏部尚書葉翥上言:“士狃于偽學,專習語錄詭誕之說、《中庸》《大學》之書,以文其非。有葉適《進卷》、陳傅良《待遇集》,士人傳誦其文,每用輒效。請令太學及州軍學,各以月試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臺考察,太學以月,諸路以季。其有舊習不改,則坐學官、提學司之罪!笔桥e,語涉道學者,皆不預選。四年,以經(jīng)義多用套類,父子兄弟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務實學。遂命有司:六經(jīng)出題,各于本經(jīng)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為一題,以杜挾冊讎偽之計。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詞賦太甚,既暗削分數(shù),又多置下陳。二曰假借《春秋》太過,諸處解榜,多寘首選。三曰國史、實錄等書禁民私藏,惟公卿子弟因父兄得以竊窺,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發(fā)為策問,寒士無由盡知。命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例,《春秋》唯卓異者寘高等,余當雜定,策題則必明白指問。四年,詔:“自今礙格、不礙格人試于漕司者,分院異題,永為定制。”
開禧元年,詔:“禮部考試,以三場俱優(yōu)為上,二場優(yōu)次之,一場優(yōu)又次之,俱劣為下。毋以片言只字取人。編排既定,從知舉審定高下,永為通考之法!倍辏耘e人奸弊滋多,命諸道漕司、州府、軍監(jiān),凡發(fā)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類申禮部。候省試中,牒發(fā)御史臺,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御藥院內(nèi)侍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別榜駁放。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別頭場,以待舉人之避親者。自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為考官,亦不避。嘉定元年,始因議臣有請,命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充考校。十二年,命國子牒試,禁假托宗枝、遷就服屬,犯者必寘于罰。十五年,秘書郎何淡言:“有司出題,強裂句讀,專務斷章,離絕旨意,破碎經(jīng)文。望令革去舊習,使士子考注疏而辨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睆闹。
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有司命題茍簡,或執(zhí)偏見臆說,互相背馳,或發(fā)策用事訛舛,故士子;螅m從,才者或反見遺。所取之士既不精,數(shù)年之后,復俾之主文,是非顛倒逾甚,時謂之繆種流傳。復容情任意,不學之流,往往中第。而舉人之弊凡五:曰傳義,曰換卷,曰易號,曰卷子出外,曰謄錄滅裂。迨寶慶二年,左諫議大夫朱端常奏防戢之策,謂:“試院監(jiān)大門、中門官,乃一院襟喉切要,乞差有風力者。入試日,一切不許傳遞。門禁既嚴,則數(shù)弊自清。士人暮夜納卷,易于散失。宜令封彌官躬親封鐍卷匱,士人親書幕歷投匱中。俟舉人盡出院,然后啟封,分類抄上,即付謄錄所。明旦,申逐場名數(shù)于御史臺檢核。其撰號法,上一字許同,下二字各異,以杜訛易之弊。謄錄人選擇書手充,不許代名,具姓名字樣,申院覆寫檢實。傳義置窠之人,委臨安府嚴捕。其考官容情任意者,許臺諫風聞彈奏,重寘典憲。及出官錢,立賞格,許告捉懷挾、傳題、傳稿、全身代名入試之人!钡巯闹颐珦窨脊,毋仍舊習。舊制,凡即位一降科詔,及大比之歲,二月一日一降詔,許發(fā)解,然后禮部遍牒諸路及四川州軍。至是,以四川鎖院改用二月二十一日,與降詔日相逼,遂改用正月十五日奏裁降詔。
紹定元年,有言舉人程文雷同,或一字不差。其弊有二:一則考官受賂,或授暗記,或與全篇,一家分傳謄寫;一則老儒賣文場屋,一人傳十,十人傳百,考官不暇參稽。于是命禮部戒飭,前申號三日,監(jiān)試會聚考官,將合取卷參驗互考,稍涉雷同,即與黜落;蛉郧氨,以致覺察,則考官、監(jiān)試一例黜退。初,省試奉敕差知貢舉一員,同知二員,內(nèi)差臺諫官一員;參詳官若干員,內(nèi)差監(jiān)察御史一員。俾會聚考校,微寓彈壓糾察之意。韓侂胄用事,將鈐制士人,遂于三知舉外,別差同知一員,以諫官為之,專董試事,不復干預考校,參詳官亦不差察官。于是約束峻切,氣焰薰灼。嘉泰間,更名監(jiān)試,其失愈甚,制造簿歷,嚴立程限。至是,復舊制,三知舉內(nèi)差一臺諫,十參詳內(nèi)差一御史,仍戒飭試官,精加考校,如日力不給,即展期限。
二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詞賦命題不明,致士子上請煩亂;經(jīng)義不分房別考,致士子多悖經(jīng)旨。遂飭考官明示詞賦題意,各房分經(jīng)考校。凡廷試,唯蜀士到杭最遲,每展日以待。會有言:“蜀士嗜利,多引商貨押船,致留滯關津。”自是,定以四月上旬廷試,更不移展。三年,臣僚請:“學校、場屋,并禁斷章截句,破壞義理,及《春秋經(jīng)》越年牽合。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說者取之,穿鑿撰說者黜落!
四年,臣僚甚言科場之弊,乞戒飭漕臣嚴選考官。地多經(jīng)學,則博選通經(jīng)者;地多賦學,則廣致能賦者。主文必兼經(jīng)賦,乃可充其職。監(jiān)試或倅貳不勝任,必別擇人。仍令有司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詳悉,不致失士。于是命遍諭國子監(jiān)及諸郡,恪意推行約束,違戾者彈劾治罪。初,四川類試,其事雖隸制司,而監(jiān)試、考官共十員,唯大院別院監(jiān)試、主文各一員從朝命,余聽制司選差。自安丙差四員之外,權(quán)委成都帥守臨期從近取具。是歲,始仍舊朝命四員,余從制司分選。
時場屋士子日盛,卷軸如山。有司不能遍睹,迫于日限,去取不能皆當。蓋士人既以本名納卷,或別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納二三卷。不禁挾書,又許見燭,閩、浙諸郡又間日引試,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于是經(jīng)義可作二三道,詩賦可成五六篇。舉人文章不精,考官困于披閱。幸皆中選,乃以兄弟承之,或轉(zhuǎn)售同族,奸詐百端,真?zhèn)文妗D嗣T郡關防,于投卷之初,責鄉(xiāng)鄰核實,嚴治虛偽之罪、縱容之罰,其弊稍息。
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自紹熙分場各試,寒士憚之。緣避親人七人取一,其額太窄,咸以為窘;而朝士之被差為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親,亦不愿差。寒士于鄉(xiāng)舉千百取一之中,得預秋薦,以數(shù)千里之遠,辛勤赴。欢¢澆罟,乃當相避。遂有隱身匿名不認親戚以求免者,憤懣憂沮狼狽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視為仇。至是,言者謂:“除大院收試外,以漕舉及待補國子生到省者,與避親人同試于別院,亦將不下數(shù)百。人數(shù)既多,其額自寬,寒士可不怨其親戚,朝士可不憚于被差!睆闹。既而以諸路轉(zhuǎn)運司牒試,多營求偽冒之弊,遂罷之。其實有妨嫌者收試,每百人終場取一人,于各路州軍解額窄者量與均添,庶士子各安鄉(xiāng)里,無復詐競。于是臨安、紹興、溫、臺、福、婺、慶元、處、池、袁、潮、興化及四川諸州府,共增解額一百七十名。未幾,又命止許牒滿里親子孫及門客,召見任官二員委保,與有官礙格人各處收試,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親子孫別項隔截收試,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詐冒,并坐牒官、保官。
初,唐、鄧二州嘗陷于金,金滅,復得其地,命仍舊類試于襄陽,但別號考校,以優(yōu)新附士子。舊制,光州解額七名,渡江后為極邊,士子稀少,權(quán)赴試鄰州,淳熙間,本州自置科場,權(quán)放三名。至是,已五六十年,舉人十倍于前,遂命復還舊額。
端平元年,以牒試已罷,解額既增,命增額州郡措置關防,每人止納一卷,及開貢院添差考官。時有言:門客及隨侍親子孫五十人取一,臨安府學三年類申人漕試七十取一,又令別試院分項異處收試,已為煩碎;兼兩項士人習賦習《書》之外,習他經(jīng)者差少,難于取放。遂命將兩項混同收試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學見行食職事生員二百二十四名,別項發(fā)號考校,不限經(jīng)賦,取放一名。
侍御史李鳴復等條列建言,謂:“臺諫充知舉、參詳,既留心考校,不能檢柅奸弊,欲乞仍舊差臺諫為監(jiān)試。懷挾之禁不嚴,皆為具文,欲乞懸賞募人告捉,精選強敏巡按官及八廂等人,謹切巡邏,有犯,則鐫黜官員?夹2痪,多緣點檢官不時供卷,及開院日迫,試卷沓至,知舉倉卒不及,遂致遺才,欲乞試院隨房置歷程督,點檢官書所供卷數(shù),逐日押歷考校。試卷不遵舊式,務從簡便,點檢、參詳穿聯(lián)為一,欲乞必如舊制,三場試卷分送三點檢、三參詳、三知舉,庶得詳審。試官互考經(jīng)賦,未必精熟,欲乞前期約度試卷,經(jīng)、賦凡若干,則各差試官若干,不至偏重。”并從之。
嘉熙元年,罷諸牒試,應郎官以上監(jiān)司、守倅之門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與游士之不便于歸鄉(xiāng)就試者,并混同試于轉(zhuǎn)運司,各從所寓縣給據(jù),徑赴司納卷,一如鄉(xiāng)舉之法。家狀各書本貫,不問其所從來,而定其名“寓試”,以四十名為額,就試如滿五十人,則臨時取旨增放。又罷諸路轉(zhuǎn)運司及諸州軍府所取待補國子生,自明年并許赴國子監(jiān)混試。以士子數(shù)多,命于禮部及臨安轉(zhuǎn)運司兩試院外,紹興、安吉各置一院,從朝廷差官前詣,同日引試,分各路士人就試焉。同在京,不許見燭。是年,已失京西諸州軍,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司于江陵別立貢院,取德安府、荊門軍、歸峽復三州及隨、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別差官混試,用十二郡元額混取以優(yōu)之。
牒試既罷,又復冒求國子,士大夫為子弟計者,輒牒外方他族,利為場屋相資,或公然受價以鬻。命遍諭百官司知雜司等:如已準朝廷辨驗,批書印紙,批下國子監(jiān)收試,即報赴試人躬赴監(jiān)。一姓結(jié)為一保,每保不過十人,責立罪罰,當官書押,遞相委保,各給告示,方許投納試卷。冒牒官降官罷任,或一時失于參照,誤牒他族,計自陳悔牒一次。冒牒中選之人,限主保官、舉人一月自首,舉人駁放,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者,仍照前條罪之。凡類試卷,封彌作弊不一。至是,命前期于兩浙轉(zhuǎn)運司、臨安府選見役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轄入院,十名專管詩賦,余分管諸經(jīng)。各隨所管號,于引試之夕,分尋試卷,各置簿封彌,不許混亂;卻別差一吏將號置歷,發(fā)過謄錄所書寫。其簿、歷,封彌官收掌,不經(jīng)吏手,不許謄錄人干預,以革其弊。
二年,省試下第及游學人,并就臨安府給據(jù),赴兩浙轉(zhuǎn)運司混試待補太學生。臣僚言:“國子牒試之弊,冒濫滋甚。在朝之士,有強認疏遠之親為近屬者,有各私親故換易而互牒者,有為權(quán)勢所軋、人情所牽應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雋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藝素乏、執(zhí)格法以求牒轉(zhuǎn)售同姓以謀利者。今后令牒官各從本職長官具朝典狀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狀,仍立賞格,許人指實陳首。冒牒之官,按劾鐫秩;受牒之人,駁放殿舉;保官亦與連坐。專令御史臺覺察,都省勘會。類申門客、滿里子孫仍前漕試,六十人取一,較之他處雖甚優(yōu),而取無定額,士有疑心,就試者少。宜令額寬而試者眾,涂一而取之精!彼煲狼袄判性⒃,以四十名為定額,仍前待補;其類申門客、滿里子孫及附試并罷。
淳祐元年,臣僚言:“既復諸路漕試,合國子試、兩項科舉及免舉人,不下千數(shù)。宜復撥漕舉、胄舉同避親人并就別院引試,使大院無卷冗之患,小院無額窄之弊!睆闹r淮南諸州郡歲有兵禍,士子不得以時赴鄉(xiāng)試,且漕司分差試官,路梗不可徑達。三年,命淮東州郡附鎮(zhèn)江府秋試,淮西州郡附建康試,蘄黃光三州、安慶府附江州試。三試所各增差試官二員,別項考校,照各州元額取放。是歲,兩浙轉(zhuǎn)運司寓試終場滿五千人,特命增放二名,后雖多不增,如不及五千人,止依元額。別院之試,大率士子與試官實有親嫌者,紹定間,以漕試、胄試無親可避者亦許試,或謂時相徇于勢要子弟故也;端平初,撥歸大院,寒雋便之;淳祐元年,又復赴別院,是使不應避親之人抑而就此,使天下士子無故析而為二,殊失別試之初意。至是,依端平厘正之,復歸大院。
九年,以臣僚言:“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于是令自本貫保明給據(jù),類其姓名先申禮部,各州揭以示眾,犯者許告捉,依鬻舉法治罪。十二年,廣南西路言:“所部二十五郡,科選于春官者僅一二,蓋山林質(zhì)樸,不能與中土士子同工,請授兩淮、荊襄例別考!背钠湔。自是,廣南分東、西兩路。
寶祐二年,監(jiān)察御史陳大方言:“士風日薄,文場多弊。乞?qū)l(fā)解士人初請舉者,從所司給帖赴省,別給一歷,如命官印紙之法,批書發(fā)解之年及本名年貫、保官姓名,執(zhí)赴禮部,又批赴省之年,長貳印署。赴監(jiān)試者同。如將來免解、免省,到殿批書亦如之。如無歷則不收試。候出官日赴吏部繳納,換給印紙。應合免解、免省人,亦從先發(fā)解處照此給歷。如省、殿中選,將元歷發(fā)下御史臺考察,以憑注闕給告。士子得歷,可為據(jù)證;有司因歷,可加稽驗。日前偽冒之人,可不卻而自遁!彼熳悦髂晔夹兄。
鄉(xiāng)貢、監(jiān)補、省試皆有復試,然銓擇猶未精,其間濫名充貢者,不可欺同舉之人,冒選橋門者,不逃于本齋之職事。遂命今后本州審察,必責同舉之聯(lián)保,監(jiān)學簾引,必責長諭之證實,并使結(jié)罪,方與放行。中書復試,凡涉再引,非系雜犯,并先劄報各處漕司,每遇詔舉,必加稽驗。凡復試,令宰執(zhí)出題,不許都司干預,仍日輪臺諫一員,簾外監(jiān)試。四年,命在朝之臣,除宰執(zhí)、侍從、臺諫外,自卿監(jiān)、郎官以下至厘務官,各具三代宗支圖三本,結(jié)立罪狀,申尚書省、御史臺及禮部,所屬各置簿籍,存留照應。遇屬子孫登科、發(fā)解、入學、奏補事故,并具申入鑿。后由外任登朝,亦于供職日后,具圖籍記如上法。遇胄試之年,照朝廷限員,于內(nèi)牒能應舉人就試,以革胄牒冒濫之弊。
景定二年,胄子牒試員:宰執(zhí)牒緦麻以上親增作四十人,侍從、臺諫、給事中、舍人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七人,卿監(jiān)、郎官、秘書省官、四總領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人,寺監(jiān)丞簿、學官、二令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轄、省部門、史館?、檢閱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人,臨安府通判牒大功以上親增作八人,余應牒親子孫者,一仍舊制。
度宗初,以雷同假手之弊,多由于州郡試院繼燭達旦,或至次日辰、巳猶未出院,其所以間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之人,適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舊制,連試三日。時諸州郡以鄉(xiāng)貢終場人眾而元額少,自咸淳九年為始,視終場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以士子數(shù)多,增參詳官二員,點檢試卷官六員。又以臣僚條上科場之弊,以大院別院參詳官、點檢試卷官兼考雷同,又監(jiān)試兼專一詳定雷同試卷,不預考校。遂罷簾外點檢雷同官,國子監(jiān)解試雷同官亦罷。
先是,州郡鄉(xiāng)貢未有復試。會言者謂冒濫之弊,惟在鄉(xiāng)貢,遂命漕臣及帥守于解試揭曉之前,點差有出身倅貳或幕官專充復試。盡一日命題考校,解名多者,斟酌分日。但能行文不繆、說理優(yōu)通、覺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與駁放。如將來省復不通,罪及元復試漕守之臣及考校官。十年,省試,命大院、別院監(jiān)試官于坐圖未定之先,親監(jiān)分布坐次,嚴禁淑鋪等人,不許縱容士子拋離座案,過越廊分,為傳義假手之地。時成都已歸附我朝,殿試擬五月五日,以蜀士至者絕少,展至末旬。又因復試特奏名至部猶少,展作六月七日。近臣以隆暑為請,復命立秋后擇日。七月八日,度宗崩,竟不畢試。嗣君即位,下禮部討論,援引皆未當,既不可謂之亮陰,又不可不赴廷對,乃仿召試館職之制而行之。
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后置局于禮部貢院,特旨賜餐錢,唱第之三日赴焉。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朝謝后拜黃甲,其儀設褥于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復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侈寵靈,重年好,明長少也。
制舉無?,所以待天下之才杰,天子每親策之。然宋之得才,多由進士,而以是科應詔者少。惟召試館職及后來博學宏詞,而得忠鯁文學之士;蚱鹬搅,或取之朝著,召之州縣,多至大用焉。太祖始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經(jīng)學優(yōu)深可為師法、詳閑吏理達于教化凡三科,不限前資,見任職官,黃衣草澤,悉許應詔,對策三千言,詞理俱優(yōu)則中選。乾德初,以郡縣亡應令者,慮有司舉賢之道或未至也,乃詔許士子詣闕自薦。四年,有司僅舉直言極諫一人,堪為師法一人,召陶谷等發(fā)策,帝親御殿臨視之,給硯席坐于殿之西隅。及對策,詞理疏闊,不應所問,賜酒饌宴勞而遣之。
開寶八年,詔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異行或文武材干、年二十至五十可任使者,具送闕下,如無人塞詔,亦以實聞。九年,諸道舉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凡七百四十人,詔翰林學士李昉等于禮部試其業(yè),一無可采。而濮州以孝悌薦名者三百七十人,帝駭其多,召對講武殿,率不如詔。猶自陳素習武事,復試以騎射,輒顛隕失次。帝紿曰:“是宜隸兵籍!苯蕴柡羝蛎猓讼ちT去。詔劾本部濫舉之罪。
咸平四年,詔學士、兩省御史臺五品、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于內(nèi)外京朝幕府州縣官、草澤中,各舉賢良方正一人,不得以見任轉(zhuǎn)運使及館閣職事人應詔。是年,策秘書丞查道等七人,皆入第四等。景德二年,增置博通墳典達于教化、才識兼茂明于體用、武足安邊、洞明韜略運籌決勝、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等科,詔中書門下試察其才,具名聞奏,將臨軒親策之。自是應令者浸廣,而得中高等亦少。
太宗以來,凡特旨召試者,于中書學士舍人院,或特遣官專試,所試詩、賦、論、頌、策、制誥,或三篇,或一篇,中格則授以館職。景德后,惟將命為知制誥者,乃試制誥三道。 每道百五十字。
東封及祀汾陰時,獻文者多試業(yè)得官,蓋特恩也。時言者以為:“兩漢舉賢良,多因兵荒災變,所以詢訪闕政。今國家受瑞登封,無闕政也,安取此?”乃罷其科,惟吏部設宏詞、拔萃、平判等科如舊制。
仁宗初,詔曰:“朕開數(shù)路以詳延天下之士,而制舉獨久不設,意者吾豪杰或以故見遺也,其復置此科!庇谑窃銎涿,曰: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博通墳典明于教化科,才識兼茂明于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帷幄科,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舉及起應選者。又置書判拔萃科,以待選人。又置高蹈丘園科,沉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舉者。其法先上藝業(yè)于有司,有司較之,然后試秘閣,中格,然后天子親策之。
治平三年,命宰執(zhí)舉館職各五人。先是,英宗謂中書曰:“水潦為災,言事者云‘咎在不能進賢’,何也?”歐陽脩曰:“近年進賢路狹,往時入館有三路,今塞其二矣。進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進士五人以上皆得試,第一人及第不十年有至輔相者,今第一人兩任方得試,而第二人以下不復試,是高科路塞矣。往時大臣薦舉即召試,今只令上簿候缺人乃試,是薦舉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勞老病之人。此臣所謂薦舉路狹也!钡奂{之,故有是命。韓琦、曾公亮、趙概等舉蔡延慶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試,宰臣以人多難之。帝曰:“既委公等舉之,茍賢,豈患多也?先召試蔡延慶等十人,余須后時!鄙褡谝赃M士試策,與制科無異,遂詔罷之。試館職則罷詩、賦,更以策、論。
元祐二年,復制科。凡廷試前一年,舉奏官具所舉者策、論五十首奏上,而次年試論六首,御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恩略如舊制。右正言劉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館職也,儲之英杰之地以飭其名節(jié),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聰明,稍優(yōu)其廩,不責以吏事,所以滋長德器,養(yǎng)成名卿賢相也。近歲其選浸輕,或緣世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斂之能,或徇權(quán)貴之薦。未嘗較試,遂獲貼職,多開幸門,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詔執(zhí)政,詳求文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后召試,非試毋得輒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三年,乃詔:“大臣奏舉館職,并如舊召試、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復奏曰:“祖宗時入館,鮮不由試。惟其望實素著,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jié),或移鎮(zhèn)大藩,欲示優(yōu)恩,方令貼職。今既過聽臣言,追復舊制,又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則是人材高下,資歷深淺,但非奏舉,皆可直除,名為更張,弊源尚在。愿仿故事,資序及轉(zhuǎn)運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僥幸,以重館職之選!
紹圣初,哲宗謂:“制科試策,對時政得失,進士策亦可言。”因詔罷制科。既而三省言:“今進士純用經(jīng)術。如詔誥、章表、箴銘、賦頌、赦敕、檄書、露布、誡諭,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闕,且無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彼旄闹煤暝~科,歲許進士及第者詣禮部請試,如見守官則受代乃請,率以春試上舍生附試,不自立院也。試章表、露布、檄書用駢儷體,頌、箴銘、誡諭、序記用古體或駢儷,惟詔誥、赦敕不以為題。凡試二日四題,試者雖多,取毋過五人,中程則上之三省復試之,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詞藝超異者,奏取旨命官。大觀四年詔:“宏詞科格法未詳,不足以致文學之士,改立詞學兼茂科,歲附貢士院試,取毋過三人!闭驮鰹槲迦。不試檄書,增制誥,以歷代史事借擬為之,中格則授館職。宰臣執(zhí)政親屬毋得試。宣和罷試上舍,乃隨進士試于禮部。
紹興元年,初復館職試,凡預召者,學士院試時務策一道,天子親覽焉。然是時校書多不試,而正字或試或否。二年,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一遵舊制,自尚書兩省諫議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學士、待制各舉一人。凡應詔者,先具所著策、論五十篇繳進,兩省侍從參考之,分為三等,次優(yōu)以上,召赴秘閣,試論六首,于《九經(jīng)》、《十七史》、《七書》、《國語》、《荀揚管子》、《文中子》內(nèi)出題,學士兩省官考校,御史監(jiān)之,四通以上為合格。仍分五等,入四等以上者,天子親策之。第三等為上,恩數(shù)視廷試第一人,第四等為中,視廷試第三人,皆賜制科出身;第五等為下,視廷試第四人,賜進士出身;不入等者與簿尉差遣,已仕者則進官與升擢。七年,以太陽有異。令中外侍從各舉能直言極諫一人。是冬,呂祉舉選人胡銓,汪藻舉布衣劉度,即除銓樞密院編修官,而度不果召。自是詔書數(shù)下,未有應者。
孝宗乾道二年,苗昌言奏:“國初嘗立三科,真宗增至六科,仁宗時并許布衣應詔,于是名賢出焉。請參稽前制,間歲下詔,權(quán)于正文出題,不得用僻書注疏,追復天圣十科,開廣薦揚之路,振起多士積年委靡之氣!彼煸t禮部集館職、學官雜議,皆曰:“注疏誠可略,科目不必廣。天下之士,屏處山林,滯跡遐遠,侍從之臣,豈能盡知!彼烊鐕踔,止令監(jiān)司、守臣解送。
七年,詔舉制科以六論,增至五通為合格,始命官、糊名、謄錄如故事。試院言:“文卷多不知題目所出,有僅及二通者!钡勖n束帛罷之,舉官皆放罪。舊試六題,一明一暗。時考官命題多暗僻,失求言之意,臣僚請遵天圣、元祐故事,以經(jīng)題為第一篇,然后雜出《九經(jīng)》、《語》、《孟》內(nèi)注疏或子史正文,以見尊經(jīng)之意。從之。初,制科取士必以三年,十一年,詔:“自今有合召試者,舉官即以名聞!泵髂甏海顜t言:“賢良之舉,本求讜言以裨闕政,未聞責以記誦之學,使才行學識如晁、董之倫,雖注疏未能盡記,于治道何損?”帝以為然,乃復罷注疏。
高宗立博學宏詞科,凡十二通,制誥、詔表、露布、檄、箴銘、記贊、頌序內(nèi)雜出六題,分為三場,每場體制一古一今。遇科場年,應命官除歸明、流外、入貲及犯贓人外,公卿子弟之秀者皆得試。先投所業(yè)三卷,學士院考之,拔其尤者召試,定為三等。上等轉(zhuǎn)一官,選人改秩,無出身人賜進士及第,并免召試,除館職。中等減三年磨勘,與堂除,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下等減二年磨勘,無出身人賜同進士出身:并許召試館職。南渡以來所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
理宗嘉熙三年,臣僚奏:“詞科實代王言,久不取人,日就廢弛。蓋試之太嚴,故習之者少。今欲除博學宏詞科從舊三歲一試外,更降等立科。止試文辭,不貴記問。命題止分兩場,引試須有出身人就禮部投狀,獻所業(yè),如試教官例。每一歲附銓闈引試,惟取合格,不必拘額,中選者與堂除教授,已系教官資序及京官不愿就教授者,京官減磨勘,選人循一資。他時北門、西掖、南宮舍人之任,則擇文墨超卓者用之。其科目,則去‘宏博’二字,止稱詞學科。”從之。淳祐初,罷。景定二年,復嘉熙之制。
初,內(nèi)外學官多朝廷特注,后稍令國子監(jiān)取其舊試藝等格優(yōu)者用之。熙寧八年,始立教授試法,即舍人院召試大義五道。元豐七年,令諸州無教官,則長吏選在任官上其名,而監(jiān)學審其可者使兼之。元祐中,罷試法,已而論薦益眾,乃詔須命舉乃得奏。紹圣初,三省立格,中制科及進士甲第、禮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監(jiān)廣文館第一人、從太學上舍得第,皆不待試,余召試兩經(jīng)大義各一道,合格則授教官。元符中,增試三經(jīng)。政和二年,臣僚言:“元豐召試學官六十人,而所取四人,皆知名之士,故學者厭服。近試率三人取一,今欲十人始取一人,以重其選。”從之。自是或如舊法,中書選注。又嘗員外添置八行應格人為大藩教官,不以蒞職,隨廢。或用元豐試法,更革無常。
高宗初年,復教官試。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獻以求進,非禮也!蹦肆T試而自朝廷選差。已而又復之,凡有出身者許應,先具經(jīng)義、詩、賦各三首赴禮部,乃下省闈,分兩場試之。初任為諸州教官,由是為兩學之選。十五年,從國子監(jiān)丞文浩所言,于《六經(jīng)》中取二經(jīng),各出兩題,毋拘義式,以貫穿該贍為合格。其后,四川制置司遇類省試年,亦仿禮部附試,自嘉泰元年始。
凡童子十五歲以下,能通經(jīng)作詩賦,州升諸朝,而天子親試之。其命官、免舉無常格。真宗景德二年,撫州晏殊、大名府姜蓋始以童子召試詩賦,賜殊進士出身,蓋同學究出身。尋復召殊試賦、論,帝嘉其敏贍,授秘書正字。后或罷或復。自仁宗即位,至大觀末,賜出身者僅二十人。
建炎二年,明舊制,親試童子,召見朱虎臣,授官賜金帶以寵之。后至者或誦經(jīng)、史、子、集,或誦御制詩文,或誦兵書、習步射,其命官、免舉,皆臨期取旨,無常格。淳熙中,王克勤始以程文求試。內(nèi)殿引見,孝宗嘉其警敏,補從事郎,令秘閣讀書。會禮部言:“本朝童子以文稱者,楊億、宋綬、晏殊、李淑,后皆為賢宰相、名侍從。今郡國舉貢,問其所能,不過記誦,宜稍艱其選!卑四,始分為三等:凡全誦《六經(jīng)》、《孝經(jīng)》、《語》、《孟》及能文,如《六經(jīng)》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或賦一道、詩一首為上等,與推恩;誦書外能通一經(jīng),為中等,免文解兩次;止能誦《六經(jīng)》、《語》、《孟》為下等,免文解一次。覆試不合格者,與賜帛。寧宗嘉定十四年,命歲取三人,期以季春集闕下。先試于國子監(jiān),而中書復試之,為永制焉。理宗后罷此科,須卓絕能文者,許諸郡薦舉。
科目既設,猶慮不能盡致天下之才,或韜晦而不屑就也,往往命州郡搜羅,而公卿得以薦言。若治平之黃君俞,熙寧之王安國,元豐則程頤,元祐則陳師道,元符則徐積,皆卓然較著者也。熙寧三年,諸路搜訪行義為鄉(xiāng)里推重者,凡二十有九人。至,則館之太學,而劉蒙以下二十二人試舍人院,賜官有差,亦足以見幽隱必達,治世之盛也。其后,應詔者多失實,而朝廷亦厭薄之。
高宗垂意遺逸,首召布衣譙定,而尹焞以處士入講筵。其后束帛之聘,若王忠民之忠節(jié),張志行之高尚,劉勉之、胡憲之力學,則賜出身,俾教授本郡,或賜處士號以寵之。所以振清節(jié),厲頹俗。如徐庭筠之不出,蘇云卿之晦跡,世尤稱焉。寧宗慶元間,蔡元定以高明之資,講明一代正學,以尤袤、楊萬里之薦召之,固以疾辭,竟以偽學貶死,眾咸惜之。理、度以后,國勢日迫,賢者肥遁,迄無聞焉。
三、中國科舉制度起源時間:
科舉制度:
是中國古代讀書人參加國家人才選拔考試的制度。它是從隋朝以后的封建王朝通過考試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辦法,所以叫做科舉?婆e制從隋代開始實行,到清光緒三十一年清政府廢除科舉制度為止。
明經(jīng)、進士:
科舉考試在貞觀時,分為明經(jīng)和進士兩科,明經(jīng)主要測試考生記誦儒家經(jīng)典的能力。進士科包括策問、加試經(jīng)史、雜文(后來主要考察詩賦),以解決社會實際問題為目的,考察考生的治理政事的能力。
科舉制度的特征:
1、從文化淵源上來看,科舉制度是儒家所崇尚的"大一統(tǒng)"政策和精英治國的思想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chǎn)物,體現(xiàn)了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價值取向。
2、從選才方式和原則來看,科舉制度以考試為核心,分設科目,面向廣大讀書人的公開考試,在某種程度上有著公平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
3、就其發(fā)展軌跡和功能變遷而言,科舉制度經(jīng)歷了創(chuàng)立、發(fā)展、鼎盛與衰亡的歷史進程。出現(xiàn)了明顯的階段性特點。隨著歷史和社會的發(fā)展,科舉制度逐漸為國家選取良才的通途蛻變?yōu)槿瞬懦砷L的桎梏。
4、從經(jīng)歷時間來看,科舉制從隋朝開始到清末廢除,期間將近132019年的歷史,極大的影響了我國古代文化思想發(fā)展歷程,也影響了知識分子的思想演變。
對比九品中正制,科舉制有什么進步性:
1、使庶族知識分子進入仕途,登上政治舞臺。九品中正制評定等級的標準是門第,出身豪門者即可評定為上品,出身寒門者只能評定下品,出現(xiàn)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現(xiàn)象;科舉制是面向全階層的讀書人,實行相對公平的競爭,特別是宋代實行糊名法,門第的作用無法發(fā)揮。
2、有利于選拔出有真術實學的人才。正因為九品中正制評的標準是門第,士族紈绔子弟無真才實學即可授官,寒門子弟即使才德優(yōu)秀也不能授官?婆e制有著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并且隨著發(fā)展也增加了鄉(xiāng)試,省試,會試和殿試。使得士族無真才實學子弟無法通過家族來獲得官位,而庶族地主有真才實學子弟很快得到了提拔,國家也選出了真正有才學的人。
3、國家掌握了選拔官吏的權(quán)力,擴大了地主階級的統(tǒng)治基礎,有利于促進社會的發(fā)展。魏晉時,士族勢力逐漸壯大,并且逐漸了掌握了國家的權(quán)力,因此,九品中正制名義上是國家指派中正評定等級,但是實際是門閥士族們的操控的晉升工具?婆e制是由禮部統(tǒng)一主持考試,并且經(jīng)過殿試由皇帝考核,這樣,國家真正掌握了選拔官吏的權(quán)力。
科舉制度創(chuàng)立和完善:
1、原因:
魏晉以來,官員大多從士族門閥的子弟中選拔,而庶族子弟但是有真才實學的人,卻不能做高官,隨著士族門閥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興起,魏晉以來的注重門第九品中正制,已經(jīng)無法進行下去了。
2、目的: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招攬人才,打擊豪強地主,加強中央集權(quán)
3、創(chuàng)立:
隋朝時隋文帝開始用分科考試的方法來選拔官員,到隋煬帝時,正式設立進士科,科舉制正式創(chuàng)立。
4、發(fā)展:
唐朝時,唐太宗重視人才的培養(yǎng)和選拔,擴充國學的規(guī)模,擴建學舍,增加學員。武則天大力提倡科舉,增設殿試和武舉。唐玄宗時,任用高官主持考試,提高科舉考試的地位,并以詩賦為進士科的主要考試內(nèi)容。
科舉制度的意義:
1、科舉制度是封建選官制度的一大進步,它沖破了世家大族壟斷仕途的局面,起到了抑制門閥的作用;
2、科舉制擴大了官吏的來源,大批門第不高的庶族地主和知識分子,通過科舉考試參加了政權(quán),"大著登臺閣,小者任郡縣";
3、科舉制把讀書、考試、做官緊密聯(lián)系起來,從而提高了官員的文化素質(zhì);
4、科舉取士把選拔人才和官吏任命的權(quán)利,從地方豪門士族的手里集中到中央政府,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quán),有利于政局的穩(wěn)定。
科舉制度對我國歷史進程以及世界的影響:
1、打擊了腐朽的士族勢力,擴大了封建王朝的統(tǒng)治基礎。
2、科舉制度從隋唐時期一直沿用到了清朝末年,對中國封建社會的教育事業(yè),人才的培養(yǎng)和文學藝術的的發(fā)展都產(chǎn)生的深遠的影響。
3、隨著封建社會的發(fā)展,明清時期科舉制走向了極端,成為摧殘人才和統(tǒng)治者培養(yǎng)忠實奴仆的工具,阻礙了知識分子的思潮的發(fā)展。
4、中國古代的科舉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考試制度,對世界文明產(chǎn)生的重要的影響。科舉制度所流傳下來的部分優(yōu)秀的措施,至今仍然被我國和世界各國所沿用和發(fā)展。
唐朝的進士科最受重視:
"縉紳雖位極人臣,不由進士者,終不為美。"不過,進士的錄取率僅有百分之一二,所以當時有"三十歲老明經(jīng),五十歲少進士"的諺語。那時的考試條件很差,進士、明經(jīng)的考場設在貢院的東西兩廊,時間往往是正月、二月,長安的天氣很冷,常常遇到雪天,唐詩有"密雪分天路,群才坐粉廊"的描述。但是實際只是在屋檐下席地而坐,還要答卷子,滋味和不好的;后代王朝雖然改善了考場,不過條件依然很艱巨。:
四、科舉制度對教育的影響:
我國的科舉制度在不斷的完善中為我國古代的人才選拔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縱觀中國歷史比較完備成型的各種正規(guī)制度,可以發(fā)現(xiàn),科舉制度是體系最完備、持續(xù)時間最長、范形最穩(wěn)定的制度,它具有強大的社會功能、廣泛的影響力,對中國的制度文化影響深遠。試圖從政治制度、經(jīng)濟制度及教育制度的角度,理性地考察科舉制度對中國社會制度影響。
一、科舉制度對我國傳統(tǒng)政治制度的鞏固與加強
科舉制度不僅滿足了我國封建社會不斷強化的中央集權(quán)的需要,而且是君主專制的堅實基礎。因此,它與封建統(tǒng)治有著十分緊密的聯(lián)系,并對我國的政治制度產(chǎn)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v觀我國歷史,可以發(fā)現(xiàn)中國傳統(tǒng)政治制度有三大基本特征:一是君主專制主義;二是中央集權(quán)制;三是官僚政治。某種程度上,科舉制度有力地促進了中國傳統(tǒng)政治制度的發(fā)展,是上述三大特征形成的主要原因。一種選拔官吏的制度能否長期存在下去,最重要的是其能否滿足統(tǒng)治者的政治需要;而能否滿足統(tǒng)治者的需要,又是得到統(tǒng)治者重視的前提。
首先,科舉雖采用了分科考試的方式選拔人才,但實際則逐漸成為強化中央集權(quán)統(tǒng)治的有力工具,科舉考試的標準由中央確定,人才的采用與否完全由中央決定。隋唐時期,科舉制度正式創(chuàng)立,打破了魏晉以來世家世代壟斷全國政權(quán)的門閥貴族控制局面。科舉制雖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是按自下而上的先后順序進行,不論出身,公平競爭上位權(quán)。但事實上,可以說,這些自下而上的程序都只是奉命行事而已,科舉制實為一種自上而下的選擇官員的方式。
在君主專制的政治之下,科舉制度之所以能得到歷代皇帝的青睞,久盛不衰,在于它網(wǎng)得天下杰出人才盡入皇帝手中。常有人對于科舉制度的利弊進行不斷地爭論,但科舉制度卻能長期存在,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科舉制度成為統(tǒng)治者廣納賢才為中央王朝效命盡忠的有效手段。這樣,從中央集權(quán)到君主集權(quán),封建官僚政治日益成熟。就官僚政治而言,科舉制度通過“學而優(yōu)則仕”,使文化知識階層與官僚階層相結(jié)合,維護了封建統(tǒng)治。因此,科舉制成為了中國官僚社會的制度基礎,同時又成為中國整個官僚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可見,科舉制度對我國的政治制度具有極強的鞏固和加強作用。
其次,由于科舉制度的廢除是中國歷史上政治改革的一個重大決策,因此導致了以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官員選拔錄用標準的混亂與失序。直至南京臨時政府建立后,孫中山先生下達了系列文官考試的批令和咨文,干部選任制度的真空才得到填充。由此可見,科舉制度對我國傳統(tǒng)政治制度影響之大。
二、科舉制度抑制了我國封建經(jīng)濟制度的發(fā)展
古代社會以科舉制度來選拔人才,也就等于將“學而優(yōu)則仕”的儒家觀念作為價值取向。而這恰恰阻礙了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抑制了我國封建社會經(jīng)濟制度的發(fā)展。
首先,科舉制度壯大了官僚階層,不利于資本主義經(jīng)濟制度的產(chǎn)生?婆e制度背后是儒家觀念的統(tǒng)治,在儒家觀念里,商人的逐利被斥為道德低下。中國古代以“學而優(yōu)則仕”作為價值取向,在“士、農(nóng)、工、商”中,“商”的地位一目了然,被官吏和文人所輕視。很明顯,“商”是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弱勢群體之一、有些人以錢捐官,有些人重新捧起書本,苦讀圣賢之書,以求踏入仕途,改換“門廳”。通過科舉制,地主、商人等有可能經(jīng)過十年寒窗苦讀,再通過科舉考試,最終變成了官僚。在資本主義模式中,經(jīng)濟制度具有這樣的結(jié)構(gòu):土地資本—資本—商業(yè)資本,而在我國古代封建商業(yè)模式中,政治中的官僚參與進來,形成了這樣的結(jié)構(gòu):地主——商人——官僚。由此看來,中國封建地主經(jīng)濟制度在科舉制度的促進作用下維持下來,這極大阻礙了資本主義經(jīng)濟制度的產(chǎn)生。
其次,科舉制度重視人文的“文官考試”,不利于經(jīng)濟人才的產(chǎn)生。中國古代以小農(nóng)經(jīng)濟為主,是較為原始的、自然的經(jīng)濟形態(tài)。這種形態(tài)極大阻礙了經(jīng)濟行為規(guī)范的形成。朝廷在對小農(nóng)經(jīng)濟的管理方面,主要是對其賦稅的征收及其使用,因此基本不會考慮選拔經(jīng)濟管理人才的問題。唐代中期一直到北宋年間,市場規(guī)模不斷擴大,手工業(yè)、商業(yè)呈增長趨勢,但科舉制度出身的官僚集團不能對市場日益復雜、擴大的商品經(jīng)濟進行很好的管理,導致唐宋以來,國家權(quán)力對新興經(jīng)濟部門管理能力的較弱,錯過了經(jīng)濟制度化發(fā)展的良機。
三、科舉制度對我國古今學校教育制度影響至深
科舉制度與教育制度聯(lián)系緊密。在科舉制度影響下,“學而優(yōu)則仕”的觀念貫穿整個社會,古代社會辦學的目的是“儲才以應科目”,因此,科舉考試便成為教育強有力的推動者,它左右了教育的內(nèi)容、方法、目的,起著對教育的指導和控制作用。雖然查閱資料顯示,從科舉制度發(fā)展的歷史全程考察,科舉制度與教育制度的關系較為復雜,但如果從“儲才以應科目”的角度分析,科舉制度對我國古今學校教育制度的影響十分明顯。
1、科舉制度對我國古代教育制度的影響
科舉制度從隋唐開始,對社會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其與教育也產(chǎn)生了非常密切的聯(lián)系,與科舉制的發(fā)展同步。由于受科舉制度的制約,唐代的教學管理制度也不斷完善。首先,科舉考試的內(nèi)容和方法直接影響著教學的內(nèi)容與方法。其次,教學評價制度也直接與科舉制度掛鉤。如按照唐代國子監(jiān)的規(guī)定,生徒學習若不能科舉及第便是無成,只有及第登科才算學習成功,而對教師的考核標準也是看其培養(yǎng)學生的科舉及第率。
世界資本主義列強用堅船利炮敲開了閉關自守的中國大門之后,新式學堂開始在中國建立。正是由于科舉制度對教育深刻影響的存在,形成了當時晚清政府發(fā)展新式學堂的強大阻力。晚清政府從不得已而實施教育改革,直到最后完全廢除了科舉制。直至今天,人們有時仍把有些功利的應試教育歸咎于科舉制度,圍繞高考制度改革的種種論爭矛頭也指向了中國古代的科舉制度。因此,有必要來探究一下科舉制度對中國現(xiàn)代高等教育的影響。
2、科舉制對我國現(xiàn)代高等教育的影響
科舉制度在其產(chǎn)生、發(fā)展的過程中,樹立了一系列的文化理念來為封建社會的主流儒家文化服務。如建立了“用考試來選拔人才”的機制,給全國人民一種平等的觀念,維護了社會的穩(wěn)定;還建立了“以‘四書五經(jīng)’作為出題來源,并以‘八股’形式作文”的機制,以“愚民”的形式來維護封建統(tǒng)治,等等。科舉制度對現(xiàn)代教育制度和文化理念的積極影響,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
首先,科舉制度“考試選拔人才”的文化機制已成為現(xiàn)代教育的基本準則。這樣的機制不但可以選拔人才,還可以給公民一種“平等”的觀念和感受,讓他們不論貧賤富貴都有一個向上的機會,有利于維持社會的穩(wěn)定。
其次,現(xiàn)代教育制度的建立借鑒了科舉制度的相關理念和規(guī)定?婆e制度設立以前,中國古代社會沒有并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機構(gòu)來管理教育,教育的水平和范圍都受到了局限,教育在當時只是一種貴族的奢侈品。然而,在科舉制度建立以后,教育的水平和范圍都得到了提升和擴大,使得教育變成了一種適合普通大眾的“大眾教育”。公民的素質(zhì)高低很大程度上取決與該國的高等教育發(fā)展水平,中國的“大眾教育”很大程度上都來源與科舉制度的產(chǎn)生。
同時,科舉制度對現(xiàn)代教育制度和文化理念有著消極影響:
首先,科舉制度大大宣揚了“學而優(yōu)則仕”,“惟有讀書高”的儒家思想,直到今天還或多或少地影響著中國社會。在科舉制度下,參加科舉考試是廣大知識分子改變命運、升官加爵的唯一途徑。因此人人都為了科舉而畢生拼搏,讀書是畢生至高無上的事情,做官是每個人最終的夢想。在今天的社會里,我們依然可以體會到這種思想的作祟。沒有一個家庭不重視子女的教育,沒有一個家長不望子成龍。有很多家長為了子女的教育不惜投入血本,自己節(jié)衣縮食只為了讓子女接受更好地教育。每年的高考之時,我們便可以看到中國父母在傳統(tǒng)的文化熏陶下,想讓子女通過高考而飛黃騰達的觀念。這樣的現(xiàn)象一方面說明中華民族是一個尊重知識、熱愛知識的民族,我們的教育在不斷普及,民族素質(zhì)在不斷提高;另一方面,我們也會發(fā)現(xiàn),科舉制度下形成的“讀書、考試、做官”的固定模式在暗暗作崇,根深蒂固。不少人持有這樣的觀念:有更高的文憑可以在更好的單位謀得一份更好的差事?梢哉f,科舉制度中“讀書為做官”的傳統(tǒng)思想不斷影響這著現(xiàn)代的教育制度和觀念。
綜上所述,科舉制度作為一種延續(xù)了千年的選拔人才制度,對我國的政治制度、經(jīng)濟制度和教育制度都有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其中既有積極因素又有消極因素?傮w來講,科舉制度加強了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中央集權(quán),使得教育趨于大眾化,為眾多寒門學子提供了晉升的可能,有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但卻阻礙了經(jīng)濟制度的發(fā)展,抑制了經(jīng)濟人才的產(chǎn)生?婆e制度從隋唐時代一直延續(xù)至清朝光緒年間,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們應濾其陳腐僵化的東西,肯定合理積極的因素,將科舉制度中有益的智慧運用于當今的社會制度之中。
五、中國科舉制度的發(fā)展歷程:
隋朝: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起源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朝統(tǒng)一全國后,為了適應封建經(jīng)濟和政治關系的發(fā)展變化,為了擴大封建統(tǒng)治階級參與政權(quán)的要求,加強中央集權(quán),于是把選拔官吏的權(quán)力收歸中央,用科舉制代替九品中正制。隋煬帝大業(yè)三年開設進士科,用考試辦法來選取進士。進士一詞初見于《禮記·王制》篇,其本義為可以進受爵祿之義。當時主要考時務策,就是有關當時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治論文,叫試策。這種分科取士,以試策取士的辦法,在當時雖是草創(chuàng)時期,并不形成制度,但把讀書、應考和作官三者緊密結(jié)合起來,揭開中國選舉史上新的一頁。唐玄宗時禮部尚書沈既濟對這個歷史性的變化有過中肯的評價:“前代選用,皆州郡察舉……至于齊隋,不勝其弊……是以置州府之權(quán)而歸于吏部。自隋罷外選,招天下之人,聚于京師春還秋住,烏聚云合!
唐朝: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完備
推翻隋朝的統(tǒng)治后,唐王朝的帝王承襲了隋朝傳下來的人才選拔制度,并做了進一步的完善。由此,科舉制度逐漸完備起來。在唐代,考試的科目分?坪椭瓶苾深。每年分期舉行的稱?,由皇帝下詔臨時舉行的考試稱制科。
?频目颇坑行悴、明經(jīng)、進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種。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為人重視?∈康瓤撇唤(jīng)常舉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來漸廢。所以,明經(jīng)、進士兩科便成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唐高宗以后進士科尤為時人所重。唐朝許多宰相大多是進士出身。?频目忌袃蓚來源,一個是生徒,一個是鄉(xiāng)貢。由京師及州縣學館出身,而送往尚書省受試者叫生徒;不由學館而先經(jīng)州縣考試,及第后再送尚書省應試者叫鄉(xiāng)貢。由鄉(xiāng)貢入京應試者通稱舉人。州縣考試稱為解試,尚書省的考試通稱省試,或禮部試。禮部試都在春季舉行,故又稱春闈,闈也就是考場的意思。
明經(jīng)、進士兩科,最初都只是試策,考試的內(nèi)容為經(jīng)義或時務。后來兩種考試的科目雖有變化,但基本精神是進士重詩賦,明經(jīng)重帖經(jīng)、墨義。所謂帖經(jīng),就是將經(jīng)書任揭一頁,將左右兩邊蒙上,中間只開一行,再用紙?zhí)w三字,令試者填充。墨義是對經(jīng)文的字句作簡單的筆試。帖經(jīng)與墨義,只要熟讀經(jīng)傳和注釋就可中試,詩賦則需要具有文學才能。進士科得第很難,所以當時流傳有“三十老明經(jīng),五十少進士”的說法。
常科考試最初由吏部考功員外郎主持,后改由禮部侍郎主持,稱“權(quán)知貢舉”。進士及第稱“登龍門”,第一名曰狀元或狀頭。同榜人要湊錢舉行慶賀活動,以同榜少年二人在名園探采名花,稱探花使。要集體到杏園參加宴會,叫探花宴。宴會以后,同到慈恩寺的雁塔下題名以顯其榮耀,所以把又把中進士稱為“雁塔題名”。唐孟郊曾作《登科后》詩:“春風得意馬蹄疾,一朝看遍長安花!彼裕猴L得意又成為進士及第的代稱。?频堑诤,還要經(jīng)吏部考試,叫選試。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職。唐代大家柳宗元進士及第后,以博學宏詞,被即刻授予“集賢殿正字”。如果吏部考試落選,只能到節(jié)度使那兒去當幕僚,再爭取得到國家正式委任的官職。韓愈在考中進士后,三次選試都未通過,不得不去擔任節(jié)度使的幕僚,才踏進官場。
唐代取士,不僅看考試成績,還要有各名人士的推薦。因此,考生紛紛奔走于公卿門下,向他們投獻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禮部投的叫公卷,向達官貴人投的叫行卷。投卷確實使有才能的人顯露頭角,如詩人白居易向顧況投詩《賦得原上草》受到老詩人的極力稱贊。但是弄虛作假,欺世盜名的也不乏其人。
武則天載初元年二月,女皇親自“策問貢人于洛成殿”,這是我國科舉制度中殿試的開始,但在唐代并沒有形成制度。
在唐代還產(chǎn)生了武舉。武舉開始于武則天長安二年,公元702年。應武舉的考生來源于鄉(xiāng)貢,由兵部主考?荚嚳颇坑旭R射、步射、平射、馬槍、負重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類升”。
宋朝: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改革時期
宋代的科舉,大體同唐代一樣,有?、制科和武舉。相比之下,宋代?频目颇勘忍拼鬄闇p少,其中進士科仍然最受重視,進士一等多數(shù)可官至宰相,所以宋人以進士科為宰相科。宋呂祖謙說:“進士之科,往往皆為將相,皆極通顯!碑敃r有焚香禮進士之語。進士科之外,其它科目總稱諸科。宋代科舉,在形式和內(nèi)容上都進行了重大的改革。
首先,宋代的科舉放寬了錄取和作用的范圍。宋代進士分為三等:一等稱進士及等;二等稱進士出身;三等賜同進士出身。由于擴大了錄取范圍,名額也成倍增加。唐代錄取進士,每次不過二、三十人,少則幾人、十幾人。宋代每次錄取多達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對于屢考不第的考生,允許他們在遇到皇帝策試時,報名參加附試,叫特奏名。也可奏請皇帝開恩,賞賜出身資格,委派官吏,開后世恩科的先例。
宋代確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級考試制度。宋初科舉,僅有兩級考試制度。一級是由各州舉行的取解試,一級是禮部舉行的省試。宋太祖為了選拔真正踏實于封建統(tǒng)治而又有才干的人擔任官職,為之服務,于開寶六年實行殿試。自此以后,殿試成為科舉制度的最高一級的考試,并正式確立了州試、省試和殿試的三級科舉考試制度。殿試以后,不須再經(jīng)吏部考試,直接授官。宋太祖還下令,考試及第后,不準對考官稱師門,或自稱門生。這樣,所有及第的人都成了天子門生。殿試后分三甲放榜。南宋以后,還要舉行皇帝宣布登科進士名次的典禮,并賜宴于瓊苑,故稱瓊林宴,以后各代仿效,遂成定制。宋代科舉,最初是每年舉行一次,有時一、二年不定。實英宗治平三年,才正式定為三年一次。每年秋天,各州進行考試,第二年春天,由禮部進行考試。省試當年進行殿試。
從宋代開始,科舉開始實行糊名和譽錄,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從隋唐開科取士之后,徇私舞弊現(xiàn)象越來越嚴重。對此,宋代統(tǒng)治者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是糊名和譽錄制度的建立。糊名,就是把考生考卷上的姓名、籍貫等密封起來,又稱“彌封”或“封彌”。宋太宗時,根據(jù)陳靖的建議,對殿試實行糊名制。后來,宋仁宗下詔省試、州試均實行糊名制。但是,糊名之后,還可以認識字畫。根據(jù)袁州人李夷賓建議,將考生的試卷另行譽錄?脊僭u閱試卷時,不僅僅知道考生的姓名,連考生的字跡也無從辨認。這種制度,對于防止主考官徇情取舍的確發(fā)生了很大的效力。但是,到了北宋末年,由于政治日趨腐敗,此項制度也就流于形式了。宋代在考試形式上的改革,不但沒有革除科舉的痼疾,反而使它進一步惡化。
宋代科舉在考試內(nèi)容上也作了較大的改革。宋代科舉基本上沿襲唐制,進士科考帖經(jīng)、墨義和詩賦,弊病很大。進士以聲韻為務,多昧古今;明經(jīng)只強記博誦,而其義理,學而無用。王安石任參知政事后,對科舉考試的內(nèi)容著手進行改革,取消詩賦、帖經(jīng)、墨義,專以經(jīng)義、論、策取士。所謂經(jīng)義,與論相似,是篇短文,只限于用經(jīng)書中的語句作題目,并用經(jīng)書中的意思去發(fā)揮。王安石對考試內(nèi)容的改革,在于通經(jīng)致用。熙寧八年,神宗下令廢除詩賦、貼經(jīng)、墨義取士,頒發(fā)王安石的《三經(jīng)新義》和論、策取士。并把《易官義》、《詩經(jīng)》、《書經(jīng)》、《周禮》、《禮記》稱為大經(jīng),《論語》、《孟子》稱為兼經(jīng),定為應考士子的必讀書。規(guī)定進士考試為四場:一場考大經(jīng),二場考兼經(jīng),三場考論,最后一場考策。殿試僅考策,限千字以上。王安石的改革,遭到蘇軾等人的反對。后來隨著政治的斗爭的變化,《三經(jīng)新義》被取消,有時考詩賦,有時考經(jīng)義,有時兼而有之,變換不定。
明朝: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鼎盛時期
元代開始,蒙古人統(tǒng)治中原,科舉考試進入中落時期,但以四書試士,卻是元代所開的先例。
元朝滅亡后,明王朝建立,科舉制進入了它的鼎盛時期。明代統(tǒng)治者對科舉高度重視,科舉方法之嚴密也超過了以往歷代。
明代以前,學校只是為科舉輸送考生的途徑之一。到了明代,進學校卻成為了科舉的必由之路。明代入國子監(jiān)學習的,通稱監(jiān)生。監(jiān)生大體有四類:生員入監(jiān)讀書的稱貢監(jiān),官僚子弟入監(jiān)的稱蔭監(jiān),舉人入監(jiān)的稱舉監(jiān),捐資入監(jiān)的稱例監(jiān)。監(jiān)生可以直接做官。特別是明初,以監(jiān)生而出任中央和地方大員的多不勝舉。明成祖以后,監(jiān)生直接做官的機會越來越少,卻可以直接參加鄉(xiāng)試,通過科舉做官。
參加鄉(xiāng)試的,除監(jiān)生外,還有科舉生員。只有進入學校,成為生員,才有可能入監(jiān)學習或成為科舉生員。明代的府學、州學、縣學、稱作郡學或儒學。凡經(jīng)過本省各級考試進入府、州、縣學的,通稱生員,俗稱秀才。取得生員資格的入學考試叫童試,也叫小考、小試。童生試包括縣試、府試和院試三個階段。院試由各省學政主持,學政又名提督學院,故稱這級考試為院試。院試合格者稱生員,然后分別分往府、州、縣學學習。生員分三等,有廩生、增生、附生。由官府供給膳食的稱廩膳生員,簡稱廩生;定員以外增加的稱增廣生員,科稱增生;于廩生、增生外再增名額,附于諸生之末,稱為附學生員,科稱附生?既∩鷨T,是功名的起點。一方面、各府、州、縣學中的生員選拔出來為貢生,可以直接進入國子監(jiān)成為監(jiān)生。一方面,由各省提學官舉行歲考、科考兩級考試,按成績分為六等?瓶剂幸、二等者,取得參加鄉(xiāng)試的資格,稱科舉生員。因此,進入學校是科舉階梯的第一級。
明代正式科舉考試分為鄉(xiāng)試、會試、殿試三級。鄉(xiāng)試是由南、北直隸和各布政使司舉行的地方考試。地點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駐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午、卯、酉年舉行,又叫鄉(xiāng)闈?荚嚨脑噲龇Q為貢院?计谠谇锛景嗽拢视址Q秋闈。凡本省科舉生員與監(jiān)生均可應考。主持鄉(xiāng)試的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提調(diào)一人,其它官員若干人?荚嚪秩龍,分別于八月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進行。鄉(xiāng)試考中的稱舉人,俗稱孝廉,第一名稱解元。唐伯虎鄉(xiāng)試第一,故稱唐解元。鄉(xiāng)試中舉叫乙榜,又叫乙科。放榜之時,正值桂花飄香,故又稱桂榜。放榜后,由巡撫主持鹿鳴宴。席間唱《鹿鳴》詩,跳魁星舞。
會試是由禮部主持的全國考試,又稱禮闈。于鄉(xiāng)試的第二年即逢辰、戍、未年舉行。全國舉人在京師會試,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稱春闈。會試也分三場,分別在二月初九、十二、十五日舉行。由于會試是較高一級的考試,同考官的人數(shù)比鄉(xiāng)試多一倍。主考、同考以及提調(diào)等官,都由較高級的官員擔任。主考官稱總裁,又稱座主或座師?贾械姆Q貢士,俗稱出貢,別稱明經(jīng),第一名稱會元。
殿試在會師后當年舉行,時間最初是三月初一。明憲宗成經(jīng)八年起,改為三月十五。應試者為貢士。貢士在殿試中均不落榜,只是由皇帝重新安排名次。殿試由皇帝新自主持,只考時務策一道。殿試畢,次日讀卷,又次日放榜。錄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賜進士及第,第一名稱狀元、鼎元,二名榜眼,三名探花,合稱三鼎甲。二甲賜進士出身,三甲賜同進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皆稱傳臚。一、二、三甲通稱進士。進士榜稱甲榜,或稱甲科。進士榜用黃紙書寫,故叫黃甲,也稱金榜,中進士稱金榜題名。
鄉(xiāng)試第一名叫解元,會試第一名叫會元,加上殿試一甲第一名的狀元,合稱三元。連中三元,是科舉場中的佳話。明代連中三元者僅洪武年間的許觀和正統(tǒng)年間的商輅二人而已。
殿試之后,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其余進士經(jīng)過考試合格者,叫翰林院庶吉士。三年后考試合格者,分別授予翰林院編修、檢討等官,其余分發(fā)各部任主事等職,或以知縣優(yōu)先委用,稱為散館。庶吉士出身的人升遷很快,英宗以后,朝廷形成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nèi)閣的局面。
明代鄉(xiāng)試、會試頭場考八股文。而能否考中,主要取決于八股文的優(yōu)劣。所以,一般讀書人往往把畢生精力用在八股文上。八股文以四書、五經(jīng)中的文句做題目,只能依照題義闡述其中的義理。措詞要用古人語氣,即所謂代圣賢立言。格式也很死。結(jié)構(gòu)有一定程式,字數(shù)有一定限制,句法要求對偶。八股文也稱制義、制藝、時文、時藝、八比文、四書文。八股文即用八個排偶組成的文章,一般分為六段。以首句破題,兩句承題,然后闡述為什么,謂之起源。八股文的主要部分,是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個段落,每個段落各有兩段。篇末用大結(jié),稱復收大結(jié)。八股文是由宋代的經(jīng)義演變而成。八股文的危害極大,嚴重束縛人們的思想,是維護封建專制治的工具,同進也把科舉考試制度本身引向絕路。明末清初著名學者顧炎武憤慨地說:“八股盛而《六經(jīng)》微,十八房興而二十一史廢‘。又說:”愚以為八股之害,甚于焚書!
清代: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滅亡
清代的科舉制度與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貫徹的是民族歧視政策。滿人享有種種特權(quán),做官不必經(jīng)過科舉途徑。清代科舉在雍正前分滿漢兩榜取士,旗人在鄉(xiāng)試、會試中享有特殊的優(yōu)特,只考翻譯一篇,稱翻譯科。以后,雖然改為滿人、漢人同試,但參加考試的仍以漢人為最多。
科舉制發(fā)展到清代,日趨沒落,弊端也越來越多。清代統(tǒng)治者對科場舞弊的處分雖然特別嚴厲,但由于科舉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舉制終于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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