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27號(關于補、換發(fā)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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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06年 第27號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5號,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的報關員資格證書的效力及補發(fā)、換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報關員資格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其報關員資格證書繼續(xù)有效:
。ㄒ唬┈F(xiàn)在海關注冊的;
。ǘ2003年1月1日以后取得報關員資格,尚未在海關注冊的;
(三)2004年1月1日以后注銷注冊的。
二、報關員資格證書因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有誤或者發(fā)生變更,影響正常使用的,可以向原發(fā)證地直屬海關申請換證。
(一)申請換證的,應當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
。ǘ┥暾埲藨斚蚝jP提交以下材料:
1.《報關員資格證書換證申請表》(見附件1);
2.原有效資格證書復印件;
3.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4.近3個月內(nèi)正面免冠小2寸藍底彩色證件照1張;
5.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
6.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報關員資格證書損毀、遺失的,可向原發(fā)證地直屬海關申請補證。
(一)申請補證的,應當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
。ǘ┥暾埲藨斚蚝jP提交以下材料:
1.《報關員資格證書補證申請表》(見附件2);
2.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3.近3個月內(nèi)正面免冠小2寸藍底彩色證件照1張;
4.登發(fā)遺失證書聲明的省級報刊原件;
5.已取得報關員資格且申請補證時資格仍然有效的證明文件;
6.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換證、補證事宜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
被委托人應當同時向海關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按照上述規(guī)定提交復印件的,申請人應當在復印件上簽署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聲明,并簽注日期,同時向海關交驗原件。
六、直屬海關審核換證或者補證申請材料無誤后,應當在受理換證或者補證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nèi)制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
換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原資格證書應當收回并銷毀。
七、申請補證的,經(jīng)海關核查,無法查實申請人曾取得報關員資格,或者雖可查實申請人曾取得報關員資格,但無法查實申請時其資格仍然有效的,不予補發(fā)。
八、申請人申請補證并同時要求更改個人信息的,海關應當同時按照換證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九、換證、補證,暫不收費。
十、本公告自2006年6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報關員資格證書換證申請表
2.報關員資格證書補證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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