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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講義-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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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中級經濟法講義-07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14分,2004年的分值為15分,屬于最重要的一章,其中2000-2004年的綜合題均來自本章。

  最近3年題型題量分析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單項選擇題 1題1分 2題2分 2題2分

多項選擇題 1題2分 1題2分 1題2分

判斷題 1題1分 1題1分 1題1分

綜合題 1題10分 1題8分 1題10分

合計 4題14分 5題13分 5題15分

  最近3年客觀題的主要考點包括:(1)合同的訂立程序;(2)無效合同的界定;(3)表見代理;(4)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5)買賣合同約定不明的處理。

  最近3年綜合題的主要考點包括:(1)實際履行原則;(2)約定不明的處理;(3)不安抗辯權;(4)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5)債權人轉讓權利;(6)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7)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等。

  2005年輔導教材的主要變化

2005年輔導教材對本章進行了重大調整,主要變化是:(1)在“合同的效力”中,刪掉了“表見代理”、“表見代表”的內容;(2)調整了“代位權”(原教材新舊規(guī)定并存,新教材只保留了最新規(guī)定)(P211);(3)新增“抵押物拍賣、變賣價款的清償順序”(P217);(4)新增了“定金的適用情形”(P220);(5)調整了“租賃合同”的內容(P237-238);(6)調整了“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239-240);(7)新增了"承攬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委托合同"(P240-244)。

  針對2005年的考試,考生應注意以下問題:(1)合同的訂立程序;(2)實際履行原則;(3)不安抗辯權;(4)代位權與撤銷權;(5)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6)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7)合同的擔保;(8)買賣合同;(9)借款合同;(10)租賃合同。在買賣合同或借款合同的綜合題中,考生應注意《合同法》總則和分則的結合。

  本章基本結構框架

  

  本章重點與難點分析

  一、合同的訂立程序

  1.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1)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條款(如數量、價款),則屬于要約邀請。

 。2)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例題1】要約是只能向特定的人發(fā)出的,邀請他們與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003年)

  【答案】×

  【例題2】育紅學校欲組建電腦教室,分別向幾個電腦商發(fā)函,稱“我學校急需電腦50臺,如你公司有貨,請速告知”華夏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將電腦50臺送到學校,而育紅學校此時已決定購買另一電腦商的電腦,故拒絕接受華夏公司的電腦,由此發(fā)生糾紛。關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A.育紅學校的發(fā)函屬于要約邀請

  B.育紅學校的發(fā)函屬于要約

  C.育紅學校拒絕接受華夏公司電腦屬于違約行為

  D.育紅學校拒絕接受華夏公司電腦不屬于違約行為

  【答案】AD

  【解析】育紅學校的發(fā)函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屬于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育紅學校不構成違約。

  【例題3】甲公司7月1日通過報紙發(fā)布廣告,稱其有某型號的電腦出售,每臺售價8000元,隨到隨購,數量不限,廣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攜帶金額16萬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購買電腦,但甲公司稱廣告所述電腦已全部售完。乙公司為此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

  B.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承諾,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C.甲公司的廣告不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D.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B

  【解析】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在本題中,甲公司的廣告包括了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構成要約;乙公司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因此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和失效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解釋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2)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達到時間。

  【解釋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送達。

  (2)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3)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合同法》規(guī)定,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注意多選題):

  ①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② 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

  ③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注意多選題)

  【例題1】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據電文進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要約或者承諾到達時間。( )

  【答案】√

   【例題2】甲向乙發(fā)出要約,乙于3月8日發(fā)出承諾信函,3月10日承諾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當日去賑災,3月11日才知悉該函內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諾,該承諾的生效時間是(。。(2004年)

  A.3月8日

  B.3月10日

  C.3月11日

  D.3月12日

【答案】B

  【例題3】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業(yè)發(fā)出簽訂合同的要約信函。3月8日乙企業(yè)收到甲公司聲明該要約作廢的傳真。3月10日乙公司收到該要約的信函。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甲公司發(fā)出傳真聲明要約作廢的行為屬于(。

  A.要約撤回

  B.要約撤銷

  C.要約生效

  D.要約失效

  【答案】A

  【例題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有( )。

  A.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

  B.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C.要約人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D.受要約人已對要約作出承諾

  【答案】BCD

  【例題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要約中,不得撤銷的有( )。

  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

  B.要約人明示不可撤銷的要約

  C.已經到達受要約人但受要約人尚未承諾的要約

  D.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且為履約做了準備的要約

  【答案】ABD

  3.承諾期限

 。1)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視為新要約(注意判斷題)。

  4.承諾內容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例題1】美達家具廠得知Z機關所建辦公樓要購置一批辦公桌椅,便于1997年2月1日致函Z機關以每套1000元的優(yōu)惠價格出售辦公桌椅。Z機關考慮到美達家具廠生產的家具質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訂購300套桌椅,提出每套價格800元,同時要求3個月內將桌椅送至Z機關,驗貨后七日內電匯付款。美達家具廠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發(fā)函Z機關,同意Z機關提出的訂貨數量、交貨時間及方式、付款時間及方式,但同時提出其每套桌椅售價1000元已屬優(yōu)惠價格,考慮Z機關所訂桌椅數量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機關2月6日發(fā)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達家具廠電話告知Z機關收到2月6日函件。該合同的要約為(。。

  A.2月1日美達家具廠發(fā)出的函件

  B.2月2日Z機關發(fā)出的函件

  C.2月4日美達家具廠發(fā)出的函件

  D.2月6日Z機關發(fā)出的函件

  【答案】C

  【解析】(1)2月1日美達家具廠發(fā)出的函件屬于要約邀請;(2)2月2日Z機關發(fā)出的函件屬于要約;(3)2月4日美達家具廠發(fā)出的函件屬于新要約,即該合同的要約;(4)2月6日Z機關發(fā)出的函件屬于承諾。

  【例題2】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要約沒有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是( )。

  A.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B.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

  C.同意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答案】A

  【解析】(1)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的撤回是指“不讓要約生效”,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比要約先到,至少同時到。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2)要約的撤銷是指“讓生效的要約失”,因此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生效后、對方承諾之前到達。盡管選項B可以依法撤銷要約、使之失效,但要約生效在先,因此選項B是錯誤的;(3)選項C意味著“承諾生效、合同成立”,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4)選項D意味著“使原要約失效”,但原要約生效在先,因此選項D是錯誤的。

  二、實際履行原則(注意綜合題)

  1.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解釋】“對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處于實際履行狀態(tài)的關鍵。例如,甲乙雙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甲公司已經向乙公司發(fā)貨,遭到乙公司的拒絕,在這種情況下,盡管甲公司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但乙公司并未接受,因此合同不成立。在綜合題中,引述該條文的關鍵詞是“對方接受”。

  三、合同的效力

  【例題1】甲于2月14日向乙發(fā)出簽訂合同的要約,乙于2月28日承諾同意,甲、乙雙方在3月13日簽訂合同,合同中約定該合同于3月25生效。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該合同的成立時間是(。

  A.2月14日

  B.2月28日

  C.3月13日

  D.3月25日

  【答案】B

  【解析】(1)該合同屬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時間”為3月25日;(2)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合同的"成立時間"為2月28日。

  【例題2】甲、乙公司于2001年11月1日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一旦乙收回其應收賬款,立即給甲的銀行賬戶匯款,并約定如果1個月內不能履行,則合同失效。2001年11月14日,乙的銀行賬戶上收到了10萬元的應收賬款,乙于當日即向甲匯款,履行了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甲、乙公司的買賣合同的生效日期為(。

  A.11月1日

  B.11月14日

  C.12月1日

  D.12月14日

  【答案】B

  【解析】(1)附條件生效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11月14日)合同生效;(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一個有效的合同,應當具備三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主體合法(如違背該條件,一般為效力待定合同);(2)意思表示真實(如違背該條件,一般為可撤銷合同);(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違背該條件,一般為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的界定

  【解釋1】無效合同的基本特征是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考生在多選題中應當準確區(qū)分哪些屬于無效合同,哪些屬于可撤銷合同,其中的關鍵在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撤銷合同。

  【解釋2】無效合同的界定是單選題、多選題的考試重點,希望考生熟練掌握。

  【例題1】甲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該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銷合同。(。

  【答案】√

  【例題2】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合同的有( )。(2003年)

  A.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B.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C.顯失公平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答案】ABD

  【例題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合同中,屬于無效合同的有( )。

  A.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B.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D.顯失公平的合同

  【答案】BC

  【解析】選項AD屬于可撤銷合同,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到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例題4】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格式條款的使用必須合法,否則格式條款無效。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有(。。(2002年)

  A.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

  B.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格式條款

  C.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格式條款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

  【答案】ABD

  【解析】(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大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無效。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并不導致無效,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

  2.可撤銷合同

 。1)對于“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而對于“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銷請求權。

  (2)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

  (3)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銷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注意單選題)。

  (4)撤銷權的時效:自“知道”之日起1年

  【案例】甲A、乙B企業(yè)于2003年4月1日簽訂一分買賣合同,甲A企業(yè)4月10日發(fā)現自己對合同的標的有重大誤解,4月20日甲企業(yè)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合同。需要注意的是:(1)該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銷前為有效合同;(2)該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銷后,自4月1日起無效。

 。4)撤銷權的時效:自“知道”之日起1年

  【例題1】甲與乙訂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詐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合同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該合同。下列有關被撤銷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自合同訂立時無效

  B.自乙提出撤銷請求時起無效

  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請求時無效

  D.自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銷后無效

  【答案】A

  【例題2】對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如果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答案】×

  3.效力待定合同

  (1)無權代理

  行為人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2)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

  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例題1】1999年3月10日甲以其不動產為抵押,與乙簽訂為期1年的借款合同。2000年2月10日,乙將甲抵押的不動產作為標的與丙簽訂買賣合同,甲得知后對此表示反對。按照法律規(guī)定,乙丙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在效力上屬于(。

  A.有效合同

  B.無效合同

  C.可撤銷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B

  【解析】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在本案中,乙將甲抵押的不動產作為標的與丙簽訂買賣合同,乙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因此該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由于甲得知后對此表示反對,因此乙丙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如乙丙訂立的買賣合同經不動產的權利人甲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乙在2000年2月10日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屬于有效合同。

  【例題2】2000年5月8日甲作為出租人與乙訂立租賃合同,約定將甲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賃給乙作為辦事處。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購買該出租房屋,并辦理了產權轉讓手續(xù)。甲與乙于5月8日所簽租賃合同因甲對該房屋尚無處分權而無效。(。

  【答案】×

  【解析】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5月8日簽訂租賃合同時出租人甲對出租房屋沒有處分權),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6月10如甲取得處分權),該合同有效。

  四、合同的履行

  1.約定不明的處理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費用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案例】甲乙簽訂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甲企業(yè)發(fā)貨,乙企業(yè)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款。如果雙方對運費的負擔約定不明確的,則運費由甲企業(yè)負擔。買賣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在發(fā)貨環(huán)節(jié),甲企業(yè)屬于履行義務一方。

  【例題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價款約定不明確,又沒有政府定價或指導價可供參照時,合同價款的確定規(guī)則為(。。

  A.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C.按照糾紛發(fā)生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D.按照訂立合同時訂立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答案】A

  【例題2】甲、乙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現該合同履行費用的負擔問題約定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供甲乙雙方選擇的履行規(guī)則有(。。

  A.雙方協(xié)議補充

  B.按交易習慣確定

  C.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D.按合同有關條款確定

  【答案】ABCD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注意判斷題)

  不管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還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均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因此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與第三人無關。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例題1】合同約定由債務人甲向第三人乙履行交貨義務,甲在所交貨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應當向乙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

  【例題2】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約定由乙向丙履行債務,乙未履行,則乙應向丙承擔違約責任。( )

  【答案】×

  五、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時,享有不履行的權利。

  2.后履行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例題1】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西服價款總值為9萬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預先支付貨款6萬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內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未按合同約定預先支付貨款6萬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權利是( )。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后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撤銷權

  【答案】B

  3.不安抗辯權(重點)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在綜合題中,考生應注意合同當事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例題1】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約定收貨后10日內付款。甲在交貨前有確切證據證明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A.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C.行使不安抗辯權

  D.行使撤銷權

  【答案】C

  六、保全措施(重點)

 。ㄒ唬┐粰啵2005年調整)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解釋】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例如,退休工人王某向鄰居張某借款1000元,到期不還錢,同時王某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不去領退休金),則張某不能行使代位權,因為王某的退休金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注意綜合題中的小簡答題)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重點)。

  3.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案例】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同時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對丙公司的到期債權1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乙銀行可以對次債務人丙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丙公司直接向乙銀行清償債務100萬元(暫不考慮銀行貸款的利息因素)。如果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乙銀行的代位權成立,判定由次債務人丙公司直接向債權人乙銀行履行清償義務。至此,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重點)。

  【解釋】在上例中,如果人民法院判定乙銀行勝訴,則訴訟費用5萬元由次債務人丙公司負擔,丙公司總共需要拿出105萬元,其中5萬元用于支付訴訟費用,100萬元清償乙銀行。如果丙公司的全部財產只有100萬元,則優(yōu)先支付5萬元的訴訟費用。

  5、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解釋】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例如,退休工人王某向鄰居張某借款1000元,到期不還錢,同時王某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不去領退休金),則張某不能行使代位權,因為王某的退休金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可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2)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惡意取得的行為。

  【解釋】判斷第三人是否善意的標準為“是否知道”。

 。3)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注意判斷題)。

  2.撤銷權的時效(重點關注)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案例】甲企業(yè)不能清償銀行貸款,經查,甲企業(yè)于1996年1月1日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向乙企業(yè)轉讓財產(乙企業(yè)惡意),如果銀行于2003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則人民法院對銀行的主張不予支持。因為自債務人的行為實際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qū)別

代位權 撤銷權

債權人就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結果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無優(yōu)先受償權

費用由誰負擔 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例題1】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認為對自己造成損害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A.主動放棄到期債權

  B.無償轉讓財產

  C.拍賣優(yōu)良資產

  D.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答案】ABD

  【解析】(1)拍賣優(yōu)良資產沒有造成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因此選項C不能撤銷;(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如果受讓人知道該情形,表明受讓人是惡意的,因此選項D可以撤銷。

  七、擔保法

 。ㄒ唬┍WC(重點)

  1.保證人的資格

 。1)學校、醫(y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絕對不得作為保證人。

 。2)國家機關在特定情況下(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可以作為保證人。

 。3)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絕對不得作為保證人。

  (4)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在授權范圍內可以作為保證人。

  【例題1】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可以作為合同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保證人的是(。。(2003年)

  A.學校

  B.醫(yī)院

  C.企業(yè)

  D.殘疾人聯合會

  【答案】C

  2.保證方式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

  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

  債務人在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注意多選題)。

  4.保證期間(重點掌握)

  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可以約定保證期間,對保證人而言,保證期間越短風險越小。如果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一般保證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6個月),如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解釋】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首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因此,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取決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是否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案例】A企業(yè)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A企業(yè)應當在2003年1月1日前還本付息;C企業(yè)作為一般保證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為2003年1月1日-6月30日)。如果A企業(yè)到期拒絕還本付息,則債權人B銀行可以在2003年1月1日-2005年1月1日的2年內對債務人A企業(yè)提起訴訟。但保證人C企業(yè)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取決于B銀行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A提起訴訟。假設B銀行于2003年9月1日對A提起訴訟,則C企業(yè)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解釋】在連帶保證中,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連帶保證的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取決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是否對保證人提出要求,與債權人是否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無關。

  【案例】A企業(yè)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A企業(yè)應當在2003年1月1日前還本付息;C企業(yè)作為連帶保證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為2003年1月1日-6月30日)。如果A企業(yè)到期拒絕還本付息,則債權人B銀行可以在保證期間內直接要求保證人C企業(yè)承擔保證責任。假設B銀行于2003年9月1日才要求C企業(yè)承擔保證責任,則C企業(yè)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責任(2000年、2003年綜合題)

 。1)債權人轉讓債權

  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2)債務人轉讓債務

  保證期間內債務人轉讓債務的,首先應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變更主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人保與物保并存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5)多個保證人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ǘ┑盅

  1.抵押物

 。1)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財產不能抵押(注意多選題)。

  (2)房與地同時抵押的原則(注意判斷題)

  2.抵押擔保的范圍(注意多選題)

  3.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重點)

 。1)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運輸工具、廠房或者機器設備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但不管是否登記,抵押合同均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4.抵押物的轉讓

  在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5.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2005年新增)

 。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3)主債權

  (三)質押

  1.質押擔保的范圍(注意多選題)

  2.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重點)

 。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出質的,應當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例題1】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企業(yè)債券進行質押的,質押合同生效的時間是(。。

  A.主合同簽訂之日 B.質押合同簽訂之日

  C.將債券交付債權人之日 D.辦理出質登記之日

  【答案】C

  【例題2】甲公司向銀行貸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質押。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該質押合同生效的時間是(。。

  A.借款合同簽訂之日

  B.質押合同簽訂之日

  C.向證券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

  D.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

  【答案】D

  3.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注意判斷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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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注意多選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2.留置擔保的范圍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1)主債權及利息;(2)違約金;(3)損害賠償金;(4)留置物保管費用;(5)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例題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留置擔保范圍的有(。。

  A.主債權的利息

  B.違約金

  C.留置物保管費用

  D.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答案】ABCD

  3.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2個月(注意單選題)的期限內履行債務。

  (五)定金

  1.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2005年新增)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

  八、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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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的變更是在合同的主體不改變的前提下對合同內容或者標的的變更,但合同性質和標的性質并不改變(2000年綜合題)。

  2.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合同變更的效力僅對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

  (二)合同的轉讓(重點)

  1.合同權利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生效。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2003年綜合題)。

 。3)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注意多選題)債權人不得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4)如果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例題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合同中,根據合同性質債權人不得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有(。

  A.借款合同

  B.贈與合同

  C.委托合同

  D.雇用合同

  【答案】BCD

  2.合同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

  (1)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

 。2)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

 。3)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3.合并、分立(注意綜合題)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九、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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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合同解除的程序

 。1)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2)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合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ǘ┑咒N

  1.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2.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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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以提存的情形(注意多選題)

  2.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例題1】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可以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從而消滅債務,在標的物提存后,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責任的承擔者是( )。(2003年)

  A.債權人

  B.債務人

  C.債權人和債務人

  D.提存部門

  【答案】A

  3.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十、違約責任(重點)

  1.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xù)履行。

  2.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重點)。

  4.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2002年綜合題)。

  5.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不論是自己的原因,還是第三人的原因,都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2001年綜合題)。

  6.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注意判斷題)。

  十一、買賣合同

  1.所有權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

  【例題1】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時間為(。#2002年)

  A.合同成立時

  B.合同生效時

  C.標的物交付時

  D.買方付清標的物價款時

  【答案】C

  2.質量不符合約定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或者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對方承擔以下違約責任:(1)修理;(2)更換;(3)重作;(4)退貨;(5)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3.檢驗期間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重點)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價款的確定

  當事人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十二、借款合同(注意綜合題)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1)停止發(fā)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例題1】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00萬元,甲公司未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乙銀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停止發(fā)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按已確定的借款利息雙倍收取罰息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加收罰息屬于企業(yè)“逾期歸還”銀行貸款的措施。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

  3.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相關鏈接】在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約定時,界定原則與借款合同相同。

  【例題1】張某向李某借款3萬元,償還期限15個月,但未約定利息的支付期限,且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該借款利息應在借款到期后一并支付。(。2004年)

  【答案】×

  4.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例題1】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

  【答案】×

  【例題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間計算利息。(。

  【答案】×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十三、租賃合同(2005年調整)

  1.租賃合同的期限

  (1)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解釋】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只是超過部分無效,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相關鏈接】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1)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但不影響背書本身的效力;(2)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但不影響支票本身的效力。

  2.維修義務

 。1)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2)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guī)則: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5.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十四、融資租賃合同(2005年調整)

  1.融資租賃關系

  (1)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2)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

  2.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3.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5.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十五、承攬合同(2005年新增)

  1.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解釋】“隨時解除”是承攬合同的特點,但只有“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這是定作人的權利,但定作人應承擔對承攬人的“損失賠償責任”。考生注意在綜合題中的應用。

  【相關鏈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3.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應當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4.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十六、技術轉讓合同(2005年新增)

  1.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承擔違約責任。

  3.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使用,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

  十七、委托合同(2005年新增)

  1.轉委托

  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

 。1)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2)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2.與第三人的關系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披露義務

  3.費用與報酬

 。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是無償的。

 。2)受托人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注意判斷題)。

  4.損失賠償

  (1)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5.委托合同的隨時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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