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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章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
第九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
第七十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guī)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七)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fā)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八)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一)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二)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三)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五)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guī)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十三條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七十四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采取現(xiàn)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第七十五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過;但是,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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