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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3)
張某,32歲,已婚。1999年10月,張某到石家莊出差時,在火車上結識了女青年劉某,當張某得知劉某大學畢業(yè)尚未找到合適的工作時,遂編造自己的名字叫張干,現(xiàn)任三十八軍軍長,因病先回家療養(yǎng)。后又謊稱自己的親屬中不少人均在部隊中任職,吹噓自己可以幫助劉某解決工作,在交談中,劉某對張某產(chǎn)生了好感。遂將張某帶至自己家中。張某為了騙取劉家的信任,先后在公共電話處假借其任高級領導職務的父親的名義多次打電話給劉某。使劉對張某的軍人身份深信不已。對劉以身相許。后張某在劉家居住一月有余,并偽造身份證與劉某領取了結婚證。后聲稱部隊有緊急任務需馬上趕回,以身上所帶現(xiàn)金不多為名,找劉某索要現(xiàn)金兩萬元,而后逃匿。 [問題] 張某的行為構成何罪?請說出理由。 [正確答案] 張某冒充軍人進行詐騙的行為,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隊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行為,所謂招搖撞騙是指假冒軍人的名義,進行炫耀、實施欺騙活動。本罪在主觀方面為故意,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題中,張某見色起意,冒充軍人,騙取劉某的好感,而后又采用欺騙的方式與劉某結婚,且騙取劉某兩萬余元。由于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行為犯,所以張某的行為屬既遂且為情節(jié)嚴重。 張某偽造身份證與劉某結婚的行為屬牽連犯,應按一罪處斷。所謂牽連犯是指,行為人為實施某種犯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形態(tài)。張某為達到與劉某結婚的目的,采用偽造身份證的方法又觸犯了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張某已是有婦之夫,又與劉某登記結婚,其行為又構成重婚罪。根據(jù)刑法280條第3款的規(guī)定,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最高刑為7年;重婚罪的最高刑為2年,按照牽連犯的“從一重罪處斷”處罰原則,對張某的行為應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論處。 張某騙取劉某兩萬元而后逃匿的行為屬于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加重情節(jié)。 [考點集成] 關于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應當掌握:(一)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區(qū)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冒充軍人,而招搖撞騙罪冒充的其他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行為人在招搖撞騙行為過程中,有時冒充軍人,有時冒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應視為一行為觸犯了數(shù)罪名,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二)假冒軍人身份的具體情形。假冒軍人身份除本案所涉及的非軍人冒充軍人的情形之外,還包括級別較低的軍人假冒級別較高的軍人以及一般部門的軍人
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3) 假冒要害部門的軍人。【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3)】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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