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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學派
古典自然法學派是指以近代歐洲資產階級大革命為背景,以啟蒙思潮為思想基礎,以啟蒙思想家為學說骨干,重在強調法的應然價值,主張社會變革,具有鮮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導法學流派。
古典自然法學派
在17、18世紀反封建的啟蒙運動和革命斗爭中,代表新興資產階級利益的、以強調自然法為特征的一個法學派別。一稱自然法學派。所以稱“古典”自然法學派,是為了與其他時代(古代、中世紀或20世紀)的自然法學說相區(qū)別,并表示自然法學說在17、18世紀最為盛行。主要代表人物有荷蘭的H.格勞秀斯和Bde斯賓諾莎(1632~1677),英國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貝卡里亞,德國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爾夫(1679~1754),法國的孟德斯鳩和J.-J.盧梭。美國獨立戰(zhàn)爭時期以及法國大革命時期的許多政治活動家,例如T.杰弗遜(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羅伯斯庇爾等人,他們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學。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觀點的比較
古典自然法學和當時同樣盛行的天賦人權論、社會契約論是密切相聯(lián)的;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幾乎都 古典自然法學派
在不同程度上主張這兩種理論。他們一般都認為,人類在組成國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狀態(tài)中,受體現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據理性要求,訂立契約,成立國家。對于人類在自然狀態(tài)下如何生活,為什么要訂立契約,契約的當事人是誰,契約內容如何,在成立國家后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以及實在法與自然法的關系,他們又眾說紛紜;特別是在政治上,他們雖然都以自然法學說為依據,卻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結論。有的傾向君主專制(霍布斯),有的傾向君主立憲(洛克、孟德斯鳩),有的主張民主共和國(盧梭、杰弗遜和潘恩);有的傾向溫和的改良(孟德斯鳩),有的主張以武力推翻暴政(盧第一文庫網梭)。同時,從他們對個人和國家或實在法與自然法的關系的不同解釋中,也可以看出兩種傾向:一種傾向認為國家制定的實在法應服從自然法,國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賦予個人的權利;另一種傾向則認為國家權力至上,實在法與自然法實質上是一致的。在西方政治學和法學著作中,前一種傾向被通稱為自由主義學說或個人主義學說;后一種傾向被通稱為國家主義學說或絕對主義學說。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特點和歷史作用
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說和古代、中世紀的自然法思想之間,有很多共同點。例如,都將自然法與抽象的正義觀念并列;都認為自然法是永恒不變、普遍適用的。但它們之間又有很大差別:在內容上,古典自然法學說強調人的理
性、人性、人的權利(包括私有財產權),并認為根據自然法,可以制定出詳盡的、普遍適用的法典;而古代、中世紀的自然法思想則強調自然和宇廟的理性,特別是神的理性或意志,依附于神學,強調人的義務,并將自然法歸結為少數幾條道德箴規(guī)或宗教戒律。在歷史作用上,古代和中世紀的自然法思想,一般是為奴隸制和封建制辯護的,而古典自然法學說是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壓迫和爭取民族獨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或近代資產階級民主、法制的理論基礎;它促進了法律的統(tǒng)一;提高了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提出了諸如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契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義等新的法律原則;推動了憲法、國際法等新的法律部門的形成以及象《法國民法典》這樣的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法典的出現;沉重地打擊了宗教神學,促使法學擺脫神學的桎梏,為法學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
編輯本段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局限性
古典自然法學派也有其歷史局限性,它的全部學說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的,因此,“這個理性的王國不過是資產階級的理想化的王國;永恒的正義在資產階級的司法中得到實現;平等歸結為法律面前的資產階級的平等;被宣布為最主要的人權之一的是資產階級的所有權;而理性的國家、盧梭的社會契約在實踐中表現為而且也只能表現為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18世紀的偉大思想家們,也和他們的一切先驅者一樣,沒有能夠超出他們自己的時代所給予他們的限制”。 從19世紀初開始,在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的共同反對下,古典自然法學派逐步趨于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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