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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法院作出裁定期限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及其上訴作出裁定審理期限的法律規(guī)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從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法院審理管轄權異議的期間為
收到管轄權異議文書之日起15管轄權異議法院作出裁定期限日,法院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的審理期限為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當然當事人實際收到裁定文書的期限還包括文書送達時間及法院之間流轉案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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