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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讀后感

時間:2022-09-21 17:00:06 讀后感 我要投稿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精選7篇)

  當品讀完一部作品后,相信大家一定領會了不少東西,不妨坐下來好好寫寫讀后感吧。那么我們如何去寫讀后感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論法的精神》讀后感,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精選7篇)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 篇1

  從接觸法學這一學科的時候,總覺得法離我們是那么遙遠,而在學習了近一年的法之后,又覺得法是那么神圣,尤其在讀了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之后,對法又有了更深的理解。

  按照孟德斯鳩所講,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法是從事物的性質中產生出來的必然的關系。在此意義上,所有存在之物均有自己的法。上帝有自己的法;物質世界有自己的法;位于人類之上的“慧神”有自己的法;動物有自己的法;人也有自己的法。由此,世界萬物皆有各自運行的規(guī)律,各尋其職。書中某一節(jié)提到的.自然法是在所有這些規(guī)律之前存在著。之所以叫自然法,乃是因為它們源于我們生命的本質;舨妓箚枺骸凹偃缛祟惒皇翘烊痪吞幵趹(zhàn)爭狀態(tài)的話,他們?yōu)槭裁纯偸菙y帶武器呢?他們?yōu)楹涡枰P門的鑰匙?”但是霍布斯并沒有察覺,他把社會建立之后可能發(fā)生的事情安在社會建立之前的人類身上。

  他在書中還講到:政體有三種形式即: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共和政體是全體民眾或者僅僅一部分民眾握有最高權力之政體;君主這個題是由單獨個體執(zhí)政,不過依照了固定和確立了法律;專制政體則是既無法律又無制度,全憑一個體按照一己的反復無常的意志和性情領導一切。在孟德斯鳩看來,應當看何種法律直接產生自政體的性質,那么這種法律就是最基本的法律。而三種政體也有其原則,教育法律、立法及民、刑法之繁簡、判決之方式、判刑等之關系和政體原則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除此之外,他還講到了法律和防御力量,攻擊力量、政制、公民、土壤性質等方面的關系,解釋了法律在各方面所顯示的作用可見一斑。

  在該書中的某一章節(jié)中提及:中國的法律規(guī)定,任何人不尊敬皇帝便要處以死刑。因為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何為不敬,因此任何事均可拿來作為借口去剝奪一切的生命,去滅絕所有的家族。這種罪名稱之為大逆之罪,而若大逆罪的含義不明,就足以讓一個政府墮落到專制主義中去。因而在我們個君主國中,人民認為政府是寬和的,這便是一切幸福的寄托所在。本章節(jié)中還講述了君主國之統(tǒng)治方式、君主國之君主應易于接近、君主之善行、君主應尊敬臣民等各方面內容,使讀者更進一步對君主之于法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從本質上說,盡管專制政府到處都是一樣,可是環(huán)境、宗教的意見、成見、被采用的范例、思想的傾向、習慣、風俗等的不同均會使它們之間產生很大的差異。在專制政府下建立一些觀念是好的,所以,中國人將君主當成是人民的父親,在阿拉伯帝國的初期,君主則是帝國的宣教師。全書在經濟理論上認為私有財產是人類的自然權利。

  探索和闡釋法律的精神,是全書的中心內容,也是他對于法律學得最主要貢獻。世界萬物是有一個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是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質間以及在物彼此間的關系。法因為人作為智慧存在物,總是不斷違背上帝制定的規(guī)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規(guī)律,作為社會動物,總是忘本,由此需要宗教、哲學以及法律來督促他們盡責。

  看完這本書后,猛然清醒了許多,特別是人類世界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改變,原來人類社會也存在一種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而這些也需要在一個健康的環(huán)境中才真正地成長起來。而我們能做的便是盡自己的一切力量去培育良好的環(huán)境,愿我們也能在孟德斯鳩之后得到理性的法律之果。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 篇2

  《論法的精神》是18世紀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耗費了畢生的智慧心血寫成的一部巨著。這部書內容廣博,以法律和政治為中心,涉及到了經濟、社會、宗教、歷史、地理等許多方面,“是亞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是到他的時代為止的最進步的政治理論書”。

  在這部書中,孟德斯鳩提出了著名的三權分立理論,使分權理論發(fā)展到一個新的.高度。他把政體分為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三種。孟德斯鳩頌揚英國的君主立憲,認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權,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他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愛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防止權力濫用的辦法,就是用權力約束權力。權力不受約束必然產生腐敗!

  孟德斯鳩這一思想帶來的影響是深遠的,它不僅積極地推動了雅各賓派執(zhí)政時期的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進程,也為美國建立資本主義國家奠定了理論基礎。三權分立的合理內核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國家權力在社會生活中是沒有其他權力可以與之抗衡的,它內部的相互制衡及協(xié)調配合是極為重要的。美國的精英階層把分權理論定入憲法,“所有立法權力皆由美國國會所有”、“行政權力則由美國總統(tǒng)所有”、“司法權力由一個美國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次級法院所有”。兩百多年以來,這一權力制衡思想一直指導著美國的政治生活。不僅是美國,其他資本主義國家實際上也接受并實踐了這一思想。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 篇3

  《論法的精神》是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學史具有重大影響的著名法學著作。作為一個法學專業(yè)的學生,我讀了這部著作覺得受益匪淺。

  本著作共分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闡述法律與政體的關系。著者在第一卷中著重論述了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系、政體的種類以及它們各自的原則。在 他看來主要存在三種政體: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緊接著他又在書中闡釋了各個政體與法律的關系,例如他將民主政體分為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然后又分別將他 們與法律的關系進行詳細地闡釋。在這當中他無情的鞭撻著封建專制并贊揚了民主的制度,可見這位著名啟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他在這一章節(jié)中說民主政治的國家一 種強悍的原動力——品德。并且稱民主國家中的執(zhí)法的人要遵從法律并且承擔責任。這些都在證明著這位啟蒙思想家的偉大之處,他能夠準確的總結民主政治與法律之間的相 互作用關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調節(jié)的范圍比如品德。在這一卷之后的幾章孟德斯鳩又闡述了教育法律與政體的適應,立法與政體的適應,各種政體原則所產生的結果與民 法、刑法的繁簡,判決的形式,處罰的方式等之間的關系,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系最后概括總結了三種政體的腐化。其中給我留下最深刻印象 的是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系。在這一章中作者闡釋了奢侈和奢華的由來,即財富分配不均貧富差距的存在,這一觀點的提出讓我不禁感嘆這位 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驚嘆的智慧!而且在這之后這位大思想家還就中國限制奢華以及奢華之后的后果進行了闡釋,他認為中國人口規(guī)模十分之大,所以奢華在中 國十分可怕,中國的君王要求臣民們男耕女織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樂的工藝。他還在其中提到了中國歷代君王滅佛之事。此外他還指出歷代君王無不是從艱苦起家奪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驕奢淫逸收場。他廣泛的知識讓人不得不欽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準確,即使是現(xiàn)代的史學家也是這樣分析當時中國的情況的,而作為那個時代的孟德斯鳩就已經可以透徹的分析這一問題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論述了法律自由的相關問題,然后緊接著又引出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種權力的關系,并且還引入了英格蘭和羅馬法實行三權分立的教訓詳細闡述這三種權力之間應該是相互制約,相互依存,作者告訴人們:如何處理三者之間的關系將關乎國家政體的鞏固,以及民眾、社會團體、政黨等社會階層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問題。在這一卷的章節(jié)中著者詳細闡釋了國家與防御力量、進攻力量,其次他還闡釋了自由和民主的含義。他解釋說在有法律的國家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求人們做應該做的事,不強迫人做自己不需要做的事。這一解釋恰好契合了現(xiàn)代國家中立法時遵循的自由的理念,讓我讀了之后不禁要感嘆偉人具有如此強大的智慧,思考問題竟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關于三權分立的闡釋,孟德斯鳩也說自己總是離不開羅馬,他在說三權分立的時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羅馬,不僅僅論述了羅馬的三權分立的制度而且還說明了羅馬國王被驅逐后三權應如何劃分,并說四種東西影響了羅馬的自由與民主:一是貴族獨占了宗教、政治、民間和軍事上的一切職位;二是執(zhí)政官擁有過大的權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選舉中幾乎沒有發(fā)揮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詳細地論述了羅馬的這三種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方面的具體制度。這些就是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留給我們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三權分立制度,讓后世的人受益匪淺。

  在第三卷中作者引入了一個十分新穎的關系即法律與地域和氣候的關系。這在我們看來甚至是有點可笑的沒有科學依據(jù)的觀點。首先他說明了氣候對人的影響例如對人的性格、人們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對于人民的信任等等。并在其中批評了印度人由于炎熱而追求“不動”,認為這種懶惰不利于國家的發(fā)展,而立法者也總是無法克服這種氣候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對于這一觀點我一時不置可否。但是在我看來氣候固然是會有一些影響但不能斷然的`下結論認為氣候會有如此之大的影響,這樣的觀點有些主觀和片面。另外作者還提到了中國,他給予了中國君主鼓勵耕織的舉措以高度的表揚,認為這種制度可以鼓勵人們進行勞動從而避免了懶惰這一問題。另外作者還認為氣候會影響人的性格、飲酒習慣、疾病、兩性關系甚至在立法方面都有影響。在這一卷中我覺得有一章讓我覺得很奇怪但又忍不住細細讀了,那就是第十八章 土壤性質與法律的關系。法律是人文科學中的東西,而土壤則源于自然,是天然形成,二者究竟有怎樣的關系呢?讓我十分費解。首先他糾正了大家的傳統(tǒng)觀念即土地肥沃的地方應該有更多的人居住,他認為越是肥沃的地方就越是會有人來侵略所以很多人會選擇貧瘠的地方居住。另外作者還認為貧瘠的土地會讓人更加靈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氣,會在戰(zhàn)爭中表現(xiàn)得更加的勇猛。他還說精于法律與各民族的謀生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一個從事商務和航海的民族比一個僅限于耕種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廣泛的法律知識。從事農業(yè)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識。從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獵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識要多得多。[②]我不得不說看過了這些記述之后我確實認同了孟德斯鳩的觀點,這一次是偉人的獨特的觀點與思考問題的角度讓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閱讀未來得及細細品讀。但僅僅是只言片語間也讓我見識了很多東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論述了貿易、人口、貨幣、宗教與法律的關系。這些幾乎涵蓋了所有影響法律制度的因素并且還進行了詳細地論證,舉出了很多實例來證明他的觀點。其中讓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關于宗教的論述。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孟德斯鳩并非一個真正的無神論者,他認為一些宗教的教義可以教化臣民,不應該完全放棄,應使其與政治相結合。例如他說基督教讓人們相互敬愛。毫無疑問,這個宗教希望每個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規(guī)和最好的民事法律。因為,除基督教之外,這些最好的政治法規(guī)和最好的民事法規(guī)就是人們能夠“給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③]固然我們不能說作者的觀點是錯誤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認識到宗教的本質是唯心的,與法律的本質是想背離的。這樣的觀點也使孟德斯鳩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從歐洲的立法實際和法律發(fā)展等方面論述了正確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詳盡的記述了羅馬法中繼承法的起源與變革、新西蘭民法的起源與變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證明著自己的觀點即三權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關制定方法。

  其實縱觀全書我們不難看出來,孟德斯鳩未能完全摒棄封建制度,他的觀點趨向于將封建制度和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相結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脫離宗教。他認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積極的作用。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觀點的局限。

  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的這部巨著給世人帶來的影響之巨大!墩摲ǖ木瘛吩谀莻黑暗的年代給了多少人思想的啟迪,給歐洲的黑暗的封建統(tǒng)治社會帶來無限的光明。更給后世留下一筆無可估量的財富,讓后世的人們不禁感嘆偉人的智慧與思想是如此之偉大。這位偉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也將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 篇4

  《論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紀上半葉法國杰出的啟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1689-1755)最重要的著作,內容涉及廣泛,它以法律為中心,又遍涉經濟、政治、文化、軍事、宗教、道德、哲學、歷史、地理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展示了一幅廣闊的思想畫卷。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成為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

  《論法的精神》一書反映了當時處于社會下層的資產階級與勞動人民對于政治與經濟的愿望。全書在政治理論上極力主張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權分立。目的是為了避免獨裁者的產生。獨裁者們往往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大權于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在法律理論方面闡述了法律的定義和種類,法律與各種事物的關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論,以及立法的理論。孟德斯鳩認為法由事物本性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也就是事物之間的內在規(guī)律。由此將法律分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應與政體相互適應的原則。并且講述了法律與防御力量、進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氣候、土壤、貿易、宗教習俗、貨幣等各種事物的關系。全書在經濟理論上認為私有財產權是人類的自然權利。在地理環(huán)境決定論中孟德斯鳩認為法律應當考慮地理環(huán)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等,和人們的性格、感情有關的這些因素。

  該書首先講述了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孟德斯鳩認為政體的有無與法治有著直接關系。專制政體意味著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xiàn)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復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所以在專制政體下,根本就無所謂立法權。君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相比雖由也是單獨一人執(zhí)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shù)貴族握有立法權。至于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但并不等于說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條基本法則,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國的人民的權力是相對平等的。三種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的體系、法律的內容等,也都有著重要意義。

  三種政體最突出的表現(xiàn)應當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孟德斯鳩強調了法律與自由的統(tǒng)一。他認為法治國中行政權沒有專橫壟斷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國才有自由。一個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們自由是因為我們生活在法律之下。同時他又強調了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一個國家里,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很明顯獨裁的專制政體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極大的奴役著。君主政體也是不太保險的,共和政體則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隱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诳诼暵暦Q贊人民的偉大,來掩蓋自己的野心;他們不斷贊賞人民的貪得無厭,來掩蓋自己的貪得無厭,最終讓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為了約束這樣的事情發(fā)生,或者盡可能的避免獨裁,孟德斯鳩提出了三權分立原則。在他眼中,一個國家的權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個人手中,必須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部分。孟德斯鳩關于三權分立最初的學說的研究是以羅馬為背景的。羅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權力,一部分的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權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權,并且同時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權,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權力,并以此來對抗人民的權力。國家的權力被分別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們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獨裁的局面。從某種意義上說,三權分立在歷史的發(fā)展進程中是具有一定進步作用的。

  三權分立真正的實踐者是美利堅合眾國,并且對其進行了進一步完善。根據(jù)美國1787年聯(lián)邦憲法,聯(lián)邦政府由國會、總統(tǒng)和聯(lián)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是最高立法機構,有權彈劾總統(tǒng)和聯(lián)邦法官;總統(tǒng)是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經參議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級官員、執(zhí)行各項立法,擁有軍事統(tǒng)帥權和外交權,總統(tǒng)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總統(tǒng)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長不對國會負責,在緊急狀態(tài)下總統(tǒng)可采取憲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聯(lián)邦法院由若干終身任期的大法官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門,對憲法和各項法案有最終解釋權,有權裁決涉及國家和各州之間的重要案例。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打破了舊的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的平衡,確立了以總統(tǒng)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的格局。

  三權分立的本質是資產階級民主制度。雖然有利于防止獨裁統(tǒng)治的出現(xiàn),但是三權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資產階級內部的權力分配,跟其他所謂的民主的制度一樣,并不真正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三大國家權力機關相互制衡,有時也容易導致效力低下。事實上,在實踐中美國也難以徹底貫徹三權分立原則。

  我國現(xiàn)代化建設以來,在政治、經濟、文化三位一體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鑒并吸收被實踐檢驗證明的他國體制的精髓部分,加強并完善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而更好的體現(xiàn)我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lián)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這將對我國的國家建設是大有裨益的。由于我國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各個歷史發(fā)展階段的不同,導致政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別的。我們確實需要根據(jù)我國的國情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不僅誤讀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也將會極大的危害了我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的共和國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舉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牽一發(fā)而動全身。畢竟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會的基礎上的政治體制,有極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權分立各部門相互制約,在他們的利益、目標各異時,常常難以達成一致,最終將導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國家將難以應付。正如汶川大地震,為什么我們的政府反應如此快速,就是因為我們團結一致,聯(lián)合出擊,積極應對災難。我們成功的舉辦了舉世矚目的奧運會,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認可,也是因為我們國家的政體制度代表了廣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這些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說是十分羨慕我們的。我國應當根據(jù)本國國情,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上小心謹慎的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前進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鄧小平同志指出,我們實行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這種體制符合中國實際,很有助于國家的興旺發(fā)達,避免很多牽扯。

  佛教禪師認為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要真正讀懂孟德斯鳩大師的《論法的精神》這部經典之作,還是需要多多學習專業(yè)知識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 篇5

  在《論法的精神》這部巨著中,孟德斯鳩認為公民自由分為兩種:哲學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學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則是與法密切相關的。確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討的問題。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這是孟德斯鳩對自由與刑法關系的科學概括。而事實上,“刑法是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則是他對刑法的價值定位。刑法從專制與鎮(zhèn)壓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個巨大的變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紀刑法與近代及現(xiàn)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應該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卻并不能創(chuàng)造自由,而僅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個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構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質也就因而有別:在專制政體下,刑法的原則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體下,刑法則對榮譽的捍衛(wèi);而在共和政體下,無論是民主政治或是貴族政治,品德和節(jié)制是刑法原則,也是其政體的原則。

  因此,不論是在何種政體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則來防止立法權與司法權的濫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種刑罰都是依據(jù)犯罪的特殊性質去規(guī)定,就是自由的勝利。這樣,刑罰就不是人對人的暴行了。實現(xiàn)刑法的效力不是在于刑罰的嚴酷與否,而是在于公民對刑罰的畏懼,哪怕只是一種口頭懲罰。所以,要實現(xiàn)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須強化公民的榮譽感。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 篇6

  從學哲學開始,就知道物質決定意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一個時代所產生的意識性的東西肯定有這個時代的深深的烙印,現(xiàn)在21世紀如此,同樣把目光轉到18世紀上半葉 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質是什么,不同的時代有著不同的解釋,馬克思主義把法律總結為兩個方面:法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xiàn);法的內容由統(tǒng)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馬克思主義的解 釋是經過多少代人總結、補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總結的。那么在沒有前人明確的概括與總結的條件下,我們該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質,為后來 者指明方向呢,讓我們跟著孟德斯鳩的思路來一點理清。

  18世紀上半葉,正值啟蒙運動發(fā)展的時期,在這之前已經有了“文藝復興”運動,而在文藝復興之前是被稱為“黑暗的中世紀”,封建主義與宗教相結合的勢力統(tǒng)治者這片大陸 ,人們的思想比較僵化,欲望與人性被壓制。不可否認,在生產力較為落后的條件下,這是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社會是發(fā)展的,在生產力發(fā)展的條件下,人們的就要求 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質與精神的,這時原來的社會制度與思想就不在適合!拔乃噺团d”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對禁欲,要求自由,對宗教腐敗現(xiàn)象的不滿,這是最 基本的。就像我國在與封建主義斗爭時,也是先從最基本的開始,要求官吏清廉,賦稅減輕等等,而后才發(fā)展到制度的,思想層面的批判,這也符合生產力的發(fā)展規(guī)律與社會歷 史的發(fā)展規(guī)律,這里不再贅言。

  那么到了啟蒙運動就面臨著“推翻一個世界”與“重建一個世界”的任務。孟德斯鳩選擇了法律的這條路,因為他從古希臘、羅馬法中得到啟示,這如他自己說的“只有法律才 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他認為的法律不應是統(tǒng)治者一個人或一群人隨便制定出來,法律應該同政體、自然地理環(huán)境、宗教、風俗習慣等各種因素有關系,法律之間也有關系 ,總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類理性的必然性和規(guī)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沒有用理論去研究理論,他的全部理論都建立在對歷史事實和世界各國古今政治、社會與法律制度實踐分析基礎之上,從社會──歷史──文化以及人 們生存環(huán)境中的各個因素相互聯(lián)系與影響的動態(tài)關系中把握一國政制與法律發(fā)展變化的規(guī)律。運用的歷史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向科學前進了一大 步。這是對傳統(tǒng)政治學、法學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會理論"前科學"時期,也正也因為這樣的創(chuàng)舉使得他的理論不再拘泥于傳統(tǒng)的那些思想,創(chuàng)造了一個時代,為資產階級革命 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論法的精神》全書分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關于法的概述以及法與政體之間的關系;第二卷討論的是法與政治權力的關系;第三卷論述了法律與地理環(huán)境的關系。該書中提出 的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對世界范圍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很大影響,被載入法國的《人權宣言》和美國的《獨立宣言》。

  讀孟德斯鳩的這本書,我最直接的感受是他反復強調的“道德”兩個字,貴族的道德,平民的道德,君主的道德,這兩個字最直接的反映出他對人性的研究,就是啟蒙運動從人 性的角度來說明法律的存在及作用。他說“君主政體具有法律的力量,專制政體有君王永遠高懸的手臂”(其實也就是君主個人的道德)兩者治理或支撐著一切。但是在平民政 治的國家里,卻需要一種更為強悍的原動力,這就是品德”。品德是什么?品德即道德品質,是指個體依據(jù)一定的社會道德準則和規(guī)范行動時,對社會、對他人、對周圍事物所 表現(xiàn)出來的穩(wěn)定的心理特征或傾向。個人的心理傾向是要滿足自身生理與心理需要。那么肯定要與啟蒙思想家一直宣稱的自由,平等的思想相一致的。也就是人性的標準,總而 言之,你不管什么樣的法律是要符合人性的。

  這讓我想起一個法律案例:南京一男子彭宇稱因攙扶摔倒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樓區(qū)法院對彭宇案做出了一審判決,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 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裁定彭宇補償原告40%的損失,即45876元,10日內給付。判決書中還稱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醫(yī)院,而可以“ 自行離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我們不管事實怎么樣,就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而言就是違背人性的,人性是向善的,而此中案例并沒有做到真 正符合法的精神的判決,當然這是在我國法律體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條件下的特殊情況,但我相信到了最后我國的法律一定能做到符合人性的程度。

  其次,他將政體分為三種類型: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并且給出了三個定義,“或者更確切地將它們稱之為三個事實:共和體制就是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擁有最高權 力的體制;君主政體意味著只有一個人統(tǒng)治國家,只不過遵循業(yè)已建立和確定的法律;至于專制政體非但毫無法律與規(guī)章,而且由獨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變化無常的情緒 領導國家的一切!

  看一看現(xiàn)在西方的主要政體。美國政體從大的方面說,沒有君主,是實行共和制的國家。美國共和制的'特點是實行三權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構中,又以掌握行政和 軍事大權的總統(tǒng)為核心。因此美國政體是“總統(tǒng)制共和制”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圣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 外交官、主教及英國圣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法律,宣戰(zhàn)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 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采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qū)選舉制度,任 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

  英美的政體形式體現(xiàn)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的思想對西方的影響。他主張把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議會有立法權、國王有行政權和法院有司法權,用這種方法來限制王權,防止 國王暴政。,“三權”相互分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我很佩服他的這種開放性思想,他沒有去拼命找某條“完美”的標準去對政體作某種規(guī)范,而是選擇制衡的方法,互 相約束達到平衡。

  孟德斯鳩在本書中還強調了一個觀點:地理環(huán)境決定論!墩摲ǖ木瘛返谌淼14章的內容,集中體現(xiàn)了孟德斯鳩的“地理環(huán)境決定論”的思想!掇o海》在關于“地理環(huán)境 決定論”的條目中寫到:孟德斯鳩同英國的巴克爾、德國的拉國爾一樣,是“地理環(huán)境決定論”的代表人物。其基本觀點是以自然條件作為社會發(fā)展的決定因素。孟德斯鳩引用 大量的事例對于這一觀點進行闡述。從氣候因素到土壤因素,從南方到北方,從西方到東方。他指出,不同的氣候因素和不同的土壤因素產生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 式又產生了不同種類的法律制度。而土壤和氣候因素同居民的性格塑造也十分密切,就土壤因素而言,“土地貧瘠使人勤奮、簡樸、勤勞和適宜于戰(zhàn)爭,土地肥沃則會使人因生 活富裕而柔弱、懶惰和貪生怕死”。因此,土地肥沃的國家常常是單人統(tǒng)治下的政體,而土地貧瘠的國家則往往是數(shù)人統(tǒng)治下的政體。就氣候因素而言,“寒帶國家的人民,像 青年人一樣勇敢,炎熱國家的人民,就像老頭子一樣懦弱”。因此,在海邊平原的國家應該實行民主政治,而在山地的國家就只能實行君主專制。不可否認,他的這些認識是有一些弊端的,中國的社會政體就經歷了部落首長制、奴隸貴族制、封建 君主制、民眾共和制以及現(xiàn)在所實行的人民民主專制。雖然,中國的地理環(huán)境的諸多因素,在長達5000年的歷史長河中發(fā)生了一定的改變,但是應該說整體上變化不大。而再看 華夏民族的上層建筑卻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以維護少數(shù)人利益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政體宣告破產,而以維護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政體已經建立。這一歷史性的變 革,并不是孟德斯鳩的“地理環(huán)境決定論”所能夠解釋的通的。因為孟德斯鳩的“地理環(huán)境決定論”是靜態(tài)的甚至是一成不變的,而人類社會的上層建筑是動態(tài)的,處在永遠都 在變化發(fā)展的過程中。

  但是,他把法律的精神中加入了一些“地方特色”。我覺得這其實也是人性的體現(xiàn),說白了就是每個人生活和生存環(huán)境不一樣,自己對道德的標準也不一樣,比如“土地貧瘠使 人勤奮、簡樸、勤勞和適宜于戰(zhàn)爭,土地肥沃則會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懶惰和貪生怕死”,這就避免了他所說的“法的精神”空洞抽象的弊端,更符合人的發(fā)展,與人性是 相符的。其次,他提出“地理環(huán)境決定論”,其出發(fā)點是為瀕臨海邊平原的法國能夠實行民主政治提供理論上的依據(jù),為其三權分立學說提供能夠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上的可能。

  最后,《論法的精神》雖然理論闡述并不是很完善,但是這是后來的西方資產階級思想的源泉,孟德斯鳩是18世紀上半葉,近代資產階級政治與法理學思想體系的主要奠基人, 從這本書中我們可以挖掘很多東西,因而被稱為“是亞里士多德以后的第一本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是到他的時代為止的最進步的政治理論書”,我們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設 也可以借鑒孟德斯鳩的思想,這就需要我們對他的思想不斷研究,以挖掘更深層次的東西,適合我們我們社會發(fā)展的東西。

  永垂不朽!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 篇7

  早在學生時代,在法理老師的推薦下曾拜讀過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的大作—《論法的精神》,那時只是粗淺的看了看。參加司法工作后,重讀此書,受益匪淺,由衷的被這位法學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鳩(1689—1755),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他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tǒng)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是當時進步的資產階級向腐朽的封建主義英勇進攻的堅強斗士。他的著述《論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這部影響人類社會發(fā)展進程的學術名著內容豐富,體系完整,論點嚴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fā)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細讀《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悟,并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

  在《論法的精神》里有這樣一著名論段:“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tài)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庇纱丝梢钥闯觯系滤锅F所闡述的法律與國家政體性質原則、自然狀況、自由程度、氣候、宗教等等都有關系。書中以大幅片段,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特別是又遍涉經濟、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討論這些領域與法的關系。

  《論法的精神》提出了許多關于法律的理論,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xiàn),法律為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為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他反對酷刑、主張適度刑罰,刑罰與教義相結合,利用輿論威懾阻止犯罪,只懲罰行為,不懲罰思想、語言。他還抨擊了所謂攻擊教會的褻瀆神圣罪以及其他相關的無理的刑法。另外,他還提出了一系列關于審判、立證、拷問等諸方面的論說?傊,孟德斯鳩的學說涉及人類社會的各種基本問題。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以往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于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guī)律,并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lián)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價值理念。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勛爵說:“他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xiàn)公正。”

  司法公正的標準是什么呢?筆者認為只要是按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執(zhí)行工作當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充分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做出來的結論就應當是公正的。當然,具體的個案不同,每一類案件如何去量刑,每一類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結果,這要因案件所適用的具體的法律依據(jù)來因案而異。一個總的原則就是只要他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嚴格地履行法律的程序,嚴格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嚴格考量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作出的判決就應該得到尊重,當然也應該是公正的。

  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guī)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里,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當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xiàn)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為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為道德上的“貴族”。

  司法公正的價值理念,應該是一名法官不可缺的法律信仰。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需要這樣的價值理念作為指導,也即這樣的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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